构建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一部关于预防和惩治反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突出预防和惩治的要求,构建了一系列有特色的制度措施。
确定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原则
反有组织犯罪法要求,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党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保留相应机构,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精神。反有组织犯罪法还确立了一系列具体工作机制,如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工作机制、重点行业领域治理机制等。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一系列原则。一是综合治理原则。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二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三是法治原则。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是全面参与原则。有关国家机关、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应依法参加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科学定义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主要是为了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成果,保障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机制化开展。因此,反有组织犯罪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专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黑恶组织实施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也可以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对其他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进行治理惩治,则直接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有关规定。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恶势力组织需具备三个方面的具体特征:一是组织特征,即经常纠集在一起,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二是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三是危害性特征,即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相比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的组织性尚不严密稳定,行为的恶劣程度和危害性也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差距,因此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对恶势力组织如果不及时打击惩治,很可能在一段时期后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要打早打小,防患于未然。但也应当依法认定,防止拔高凑数。
规定反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有关制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比如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重点区域、行业领域、场所管理制度。为加强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监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对被确定为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相关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对特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为预防再犯罪,促进有关人员刑满释放合法从业,顺利回归社会,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当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或许可,但对其此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加强监管。
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为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其纠集力量卷土重来,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其刑满释放后,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比如报告个人拥有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和从业情况等,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对违反报告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处罚。
增加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的特别制度措施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立案前对涉案财产的紧急措施。为防止涉案财产在立案前被快速转移,确保“打财断血”,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前,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这一措施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财产全面调查制度。办案机关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调查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犯罪嫌疑人本人用于犯罪的财产,也包括其合法财产。全面调查财产状况,可以为最大限度地追缴犯罪所得创造条件,并为财产刑的执行打好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全面调查只是为了掌握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实践中,还应当注意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等值没收制度。实践中,很多违法所得被转移、挥霍或者灭失,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无法挽回,影响扫黑除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因此本法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特定情形下涉案财产属于合法财产的证明责任。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涉案财产认定难的问题,参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吸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如果司法机关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且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的,司法机关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其合法来源。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这样规定,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没有改变,但司法机关证明有关财产属于违法犯罪所得的举证负担有所减轻。这一规定适用的财产是被告人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公诉方仍然承担“高度可能”的举证责任。
此外,反有组织犯罪法还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作者:陈远鑫,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处长)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5/e3273465ea444705a460edb5f039d62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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