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在首次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深入系统阐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我们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新时代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在立法中积极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形式和渠道,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制度先行
依法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只有通过具体制度加以规范,民主的基本原则、价值追求和实现形式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坚决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的法律制度基础上,制定、修改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人大工作制度,用丰富的民主形式和民主渠道,确保人民民主权利能够通过法定途径、渠道、方式、程序,真实、生动、具体地体现在人大立法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法规的所有制度设计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变为人民的自觉行动,切实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202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人大制度建设方面的法规进行了修改,如《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将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法规,从制度和实际运行上确保自治区和旗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这些法规还完善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加强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直接联系,更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如《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发挥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意见》《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及反馈机制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的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立法中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等。从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到为代表全过程深度参与立法工作提供充分保障;从立法规划计划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编制,到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中更加注重多次调研,多轮座谈,多方论证;从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到积极反馈立法意见采纳情况等,人民群众参与立法、表达诉求的途径不断拓展,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人心。
2022年1月21日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期间,大会法规组根据代表意见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摄影/牛峰
问计于民
拓宽民主渠道和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如何让立法工作更接地气,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体现到地方立法全链条、全方位,使立法过程成为实现和体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民主的典范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我们既要用好传统的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也要不断丰富拓展新的民主参与的形式和渠道,让立法更好地识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坚持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深入群众,面对面的交流,能够全方位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收集第一手资料,同时也是对拟制定法规的一次普法宣传。“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不仅写入了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而且在实践中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必经程序。现在,每一部地方性法规草案都要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立法调研。比如在制定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时,调研组就深入到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的当地牧户进行了实地考察调研。针对疫情期间实地调研存在困难的情况,开展了网络问卷调查。比如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互联网上开展问卷调查后,陆续收到近五千条反馈意见。自治区教育条例在新华网平台上开展问卷调查后,共征集到九千余条反馈信息,为法规修改完善提供了大量的数据支撑。
2021年6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草案)》立法调研组在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当地牧户家进行实地考察调研。摄影/李冬松
充分发挥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作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提请初次审议的每部地方性法规草案,都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和与条例论证问题相关的常委会智库专家参加会议,既论证法规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也请专家们从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在制定自治区教育条例时,考虑到教育条例草案分别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进行了专章规定,而校长是学校提高教育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教育教学情况最有发言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召开了中小学校长座谈会和大专院校校长座谈会,分领域征求意见。202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举办了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6名公众陈述人围绕养老服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责任主体,社会力量参与条件等方面进行了陈述和论辩,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将法规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内蒙古日报》和内蒙古人大网站、内蒙古政府网站全文公布,并附草案说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中、参与到自治区民主法治建设中。在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辅警人员的关注。陆续收到电子邮件、电话和信函反馈428件次,个别辅警人员还来到人大机关当面提出意见建议。草畜平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收到22位网民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的67条意见。其中,公民提出的增加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的建议,被采纳吸收到法规草案修改中。
探索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缩影。它一头连着立法机关、一头连着基层群众,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直达立法机关。发挥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对人民群众直接有序参与地方立法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基层立法联系点怎么选、怎样才能有效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进行了不断研究探索。2020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在统筹考虑数量、类型、特色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布局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保留了发挥作用比较好的联系点,替换了“沉默”的联系点,现有1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在进行自治区教育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征集意见过程中,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的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集全所律师的力量,收集意见建议,数十条意见建议被采纳。作为立法机关的“千里眼”“顺风耳”“民意收集站”,基层立法联系点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紧扣民生
回应人民期待
“一切为了人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在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和具体立法过程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强民生领域立法,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这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这是自治区首次出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空白。为了广泛听取民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专班,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盟市人大(工委)常委会等67个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委托盟市人大征求了所辖103个旗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525位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意见。条例草案二审后,又征求了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民委、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国家民委和国内知名专家的意见,共征集到573条意见。在自治区“两会”期间,各代表团分别组织全体会议审议研究,提出30条审议意见,政协委员小组的13位委员提出了30条具体修改意见。大会法规组对这些修改意见逐一进行研究、采纳、吸收,再次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最后,这部承载着自治区各族人民集体智慧、体现各族人民意愿的地方性法规获高票通过。可以说,这是一次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生动实践。
2021年8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授牌仪式在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举行,并召开《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调研座谈会。摄影/刘雅丽
近几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范提升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努力改善自治区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反家庭暴力条例,细化了上位法关于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失信联合惩戒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进步;制定养老服务条例,以法治手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破解百姓关心的养老服务难题;制定精神卫生条例,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民心理健康做了积极性探索;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夯实公共信用信息的法治基础;制定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积极推进农村牧区人民群众的生活改善,助力提高农村牧区和边境地区交通通达度;修改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多部直接关系民生的地方性法规。
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的召开,对各级人大和立法工作者是极大的鼓舞。地方立法工作一定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首要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重要立法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重要法规草案及时报请党委常委会议审议,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行动,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fztd/1368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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