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人大研究 > 正文

5月1日起,《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开始施行

发布时间:2022-04-30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5月1日起,由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

  《条例》是对1995年制定的《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和完善,是福建省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入手,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了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制度体系。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专章中,《条例》提出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系统协调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等,稳定生态环境系统,提升生态环境功能。

  《条例》聚焦“双碳”战略,明确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省建设布局,科学编制本省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推动能源、工业、交通、城乡建设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生活方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对流域、森林、海洋、湿地、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

  

  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一章中,《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排污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按照有利于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针对大家关注的噪声污染,《条例》规定,产生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排放的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回应百姓需求民生热点

  近年来,福建省一直持续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条例》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了规范,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回收体系,完善终端处理设施。统筹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集中收集、清运。

  《条例》还积极回应百姓需求和民生热点,对在小区内开餐馆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杜绝油烟、噪声和厨余垃圾等环境污染。

  按照《条例》规定,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保证噪声、振动排放符合规定标准。同时,还应配备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等设施,保证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产生的厨余垃圾,应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条例》规定,餐饮业专用烟道的排放口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者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餐饮经营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5503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