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罗源:一封举报信牵出一个重大污染环境案
“西兰乡某石材厂内,每到夜晚都在进行生产经营,所散发出的刺鼻气味让我们附近的居民不堪其扰,希望检察院能管管……”2020年4月,这封举报信放在了福州市罗源县检察院检察长陈森的桌上。对这一线索,陈森高度重视,遂指派精锐干警前往调查,从而牵出了一起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的重大污染环境案。
一家废弃石材厂内竟隐藏着非法炼铅窝点
2019年6月,黄某某、郑某甲、肖某某、郑某乙、包某某、王某某(已故)等人觉得拆解废旧铅蓄电池熔炼铅锭有利可图,便商议出资400余万元合伙从事该生意。2019年7月,黄某某、郑某甲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以每个月1万元的租金租下了肖某某位于罗源县西兰乡一废弃石材厂,用于从事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熔炼铅锭。王某某负责该厂前期筹建、联系工人、日常总管理及废旧铅酸蓄电池收购和铅锭出售,黄某某负责该厂账目管理、工人工资结算及接货、出货的清点,郑某甲负责厂内采购及接货、出货清点,吴某某负责协助王某某在厂内进行管理。为避免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他们一般选择夜间生产,并让吴某某负责看管大门,防止被人发现。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黄某某、郑某甲等人非法收购、拆解废旧铅蓄电池千余吨用于熔炼铅锭,涉案金额达一千八百余万元。
两份检察建议层层推进让涉案人员无所遁形
2020年4月,罗源县检察院干警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前期走访摸排,锁定罗源县西兰乡一石材厂。检察干警亮明身份后进入该厂,映入眼帘的是堆积如山的废铅蓄电池,还有铅蓄电池拆解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等危险废物,现场还有大量工人对废旧电池进行拆解,电池内的铅酸溶液流淌在地面,还飘着刺激气味。该厂工人表示,该厂未取得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了解该厂情况并固定相关证据后,罗源县检察院当月迅速向该县相关职能部门发出2份检察建议,要求对该厂进行查处,并将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罗源生态环境局和罗源县公安局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前往调查,现场查获废弃铅酸蓄电池71.88吨、铅再生废物113.1吨、铅熔炼废渣42.06吨、铅板84.92吨、集尘装置收集的粉尘26.16吨、铅锭12.28吨、废液0.07458吨。经鉴定,所查获的废弃铅酸蓄电池、铅再生废物、铅熔炼废渣、铅板、集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废液均为危险废物,其总重量高达338.19458吨。
2020年5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罗源县检察院迅速指派检察人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确立侦查方向、收集固定证据、适用法律规范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见,帮助公安机关完善证据。根据几名工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嫌疑人。检察人员在对比几名嫌疑人口供时发现该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所涉及的人员、拆解危废的数量、涉案的金额都较大,建议公安机关深挖细查。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确定了6名涉案人员,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发现被扣押的危险废物尚被扣押在涉案厂房内,未得到有效处置,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1年4月7日决定对该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并于次日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同时,针对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是否会对环境造成损害的问题咨询专家意见,专家认为该案中部分危险废物含有水溶性铅,可能会对地下水或周围土壤造成污染。专家的这一论断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提供了重要参考。
2021年6月4日,罗源县检察院对该案6名犯罪嫌疑人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6月21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6名被告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鉴定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根据环保部门出具意见,认定黄某某、郑某某等人需承担338.19458吨危险废物处置费及鉴定、运输等费用共计70万元,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获法院全部支持。
2022年2月22日,罗源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黄某某、郑某甲、肖某某、郑某乙、包某某、吴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年三个月、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二年三个月、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一年,并处10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
以案释法:非法炼铅要不得
废旧铅酸蓄电池主要是由极板铅、铅化合物、硫酸和塑料构成。如果拆解不当或因人为损坏会导致重金属铅和含铅酸液泄露,对水体、土壤环境会造成严重的污染。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均属于危险废物。根据2020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郑某甲、肖某某、郑某乙、包某某、吴某某等6人为了追求高额回报,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拆解,所拆解的数量高达千余吨,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
而从事废旧铅蓄电池的收购、贮存、利用、处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若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该项业务,轻则罚款关停,重则将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fjrd.gov.cn/ct/3-17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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