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全民健身条例施行
近日,由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公布施行。《条例》围绕全民健身补短板,既解决群众“去哪儿健身”问题,又解决群众“怎么健身”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福建省全民健身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并鼓励体育设施、体育旅游景区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
为了缓解健身设施不足的现状,《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小区和新建公园应当按照一定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已建成但未配备的应当因地制宜予以补建。同时,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和保障交通、市容、安全以及合法利用等前提下,鼓励利用城市空闲土地、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或者改建全民健身设施。
福建省还发挥生态环境优势,支持依法利用林业生产用地建设森林步道、登山步道等全民健身设施,利用山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建设特色体育公园,在河道湖泊沿岸、滩地等地建设健身步道。
全民健身,全民参与。为了提高群众参与全民健身的积极性,《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运动会、运动健身进万家、社区运动会等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依托当地自然人文资源,培育、打造和引进全民健身品牌赛事活动,并结合实际开展居家健身和网络赛事活动。
针对如何组织青少年开展健康有益的健身活动,《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校内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或者体育节,禁止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幼儿园应当开展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的体育活动。同时,提倡营造良好的家庭体育运动氛围,引导青少年进行户外体育锻炼和每天校外一小时体育活动,培养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6505890874433881&strColId=5dd7d16ab53b452ab41e04b472f273dd&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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