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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三审稿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监管 完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23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标题: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三审稿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监管完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三审稿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单位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出了相关修改,将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由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强化机构监管,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完善了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明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并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针对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明确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属于金融合约的建议,草案三审稿予以采纳,增加了互换合约、远期合约的定义、规定。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为防范跨境金融风险,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单位提出应进一步加强对跨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监管。对此,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qgrd/202204/t20220420_2682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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