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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大妇女权益保障力度 新增报告与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时间:2022-04-23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标题: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大妇女权益保障力度 新增报告与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最近有的地方揭露出的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恶性案件,暴露出基层治理存在一定短板,修订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了报告与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其基层组织作用,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增加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将第六章前移作为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并增加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规定;将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拆分为“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两章。
为有效预防学校发生对未成年女性的性骚扰、性侵害,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入职查询制度,增加规定:“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校外人员时,应当查询上述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促进国家生育政策的落实。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qgrd/202204/t20220420_2682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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