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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好、利用好“耕地中的大熊猫” 

发布时间:2022-04-2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4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季幸作的关于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审议为二次审议。此前,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黑土地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4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介绍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黑土地是一种宝贵的土地资源,具有优质、稀缺、易被侵蚀等特点,主要分布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大部分地区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

  为进一步完善有关黑土地范围的规定,适应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工作的需要,并做好本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科学确定黑土地的保护范围。二是增加规定: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三是明确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地的保护,适用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水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关法律对盗挖、滥挖、非法出售黑土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法相关规定处罚。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突出黑土地对粮食安全的保障作用。草案增加规定: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黑土地应当重点用于粮食生产。

  为加强黑土地保护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草案增加相关规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

  有些常委委员、代表提出,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既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也要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还要依靠基层组织和农民。草案增加以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发包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国家按照政策支持、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黑土地保护活动,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为完善法律责任,增强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草案作以下修改:细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的具体情形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将非法出售黑土的罚款上限由每立方米“二千元”提高到“五千元”。(记者 王比学)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4/227625c28fda4e3a94baf6f724ff1c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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