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
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贵阳举行,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再春作《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据悉,2021年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对《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还就有关问题到正安县开展调研。此外,召开省直有关部门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
3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条,从总则、内容和形式、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充分体现了贵州特色。
在内容上,明确了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阳明文化、“三线”文化等特色文化以及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和新时代贵州精神为我省社会科学普及的特色内容。
在载体上,结合地方民族文化特色,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和平台、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最新修改的《条例草案》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的专项保障,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社会科学普及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社会科学普及所需资金。此外,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拨付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另外,还明确了社会科学普及的激励机制。建立了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和发展社会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机制,修改为“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活动。”还确定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激励机制,并对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和社科研究优秀成果的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作出了细化规定,修改为“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44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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