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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4-04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网

  

  

  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28/202204/e51dd703-bd81-4da0-a903-5656afc1fa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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