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通过”改“任免”
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
修正后的地方组织法,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中的“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任免”。
为何要如此修改?为搞清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通过”和“任免”的含义。“通过”,就是同意的意思。人大常委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就是人大常委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笔者认为,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暗含任命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之意。也就是说,通过人选有任命人选之意。“任免”,就是任命某人(某些人)担任某项职务或免去某人(某些人)担任某项职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构,任期五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五年时间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到龄退休、调离、转岗等情况时有发生。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若出现这些情况,显然就不能继续担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如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是“通过”产生的,由于现行法律对解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没有规定,因而如何解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职务无法可依。也就是说,“通过”产生的人选虽有任命之意,但没有解除手段。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人选“通过”改为“任免”后,这一问题迎刃而解。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免去职务的法定方式解除这些人员的职务,如果缺位可依法补充任命。
“通过”人选,实践中大多数地方采取的是整体“一揽子”举手或按表决器的方式通过,鲜有采取逐人单独表决的方式。笔者认为,“通过”人选采取整体“一揽子”表决的做法是有瑕疵的。如,整体“一揽子”表决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时,如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中的部分人员赞同、部分人员反对、部分人员弃权,在现实中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在这种情况下,整体“一揽子”举手或按表决器表决,就会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法准确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都是逐一任免的。“通过”改为“任免”后,从理论上讲,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就应逐一表决,不应整体“一揽子”表决。逐一表决能更准确反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愿,更好地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作者|武春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朱苗 成鑫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27284726540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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