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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红色资源 赓续红色血脉

发布时间:2022-04-04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人大网

  3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要求,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的需要。”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曾礼在作草案说明时就立法的必要性谈到,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统筹推进我市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依法解决当前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中突出问题的需要,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

  近年来,我市在全面实施革命文物普查保护、利用,如修缮红岩革命旧址、开展红岩精神研究阐释、提升红色资源展览展陈水平、打造红色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品牌、推动红色旅游发展、探索与企业合作保护利用等方面都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使红色资源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急需加以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曾礼说。

  为高效率推进此项立法工作,在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任组长的双组长领导下,市委宣传部、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西南政法大学专家团队等单位组建起草专班,通过前期的广泛调研,梳理问题,形成初稿,并围绕红色资源立法的具体名称、主要制度设计和框架结构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论证,达成以“小切口”的方式制定“规定”的共识,按照确定的框架结构和工作进度安排,数易其稿形成征求意见稿,在进一步征求市政府办公厅、市级有关部门、红色资源管理单位、专家学者以及38个区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基础上,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25条,主要围绕红色资源的范围概念、管理机制、保护责任人制度、传承弘扬长效机制、合作发展、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把握红色资源的内涵和外延,明确红色资源的范围和概念

  草案第二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对红色资源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并按照是否可移动原则,对红色资源进行分类规定,设置了兜底条款。

  把握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主要原则,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管理机制

  草案第三条规定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并根据这一原则搭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五条分别对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第六条设置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解决重大问题;第十九条明确了财政经费保障和多元投入机制;第二十条明确了主要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了保护责任人资格终止和定期报告制度。

  把握红色资源保护特点,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

  针对红色资源产权多元化、保护责任人制度不健全,导致相关保护传承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草案作了“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对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细化了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措施”“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提出原址保护要求,创设了无法实行原址保护的,实行异地保护方案报批制度”等相关规定。

  把握红色资源宣传教育功能,建立红色资源传承弘扬长效机制

  为充分发挥红色资源的宣传教育功能,提升保护传承效果,草案就“建立红色资源联线保护传承机制”“相关场馆开展线上线下展陈”“相关部门、机构在建立红色资源传承弘扬长效机制方面的具体职责”“开展红色宣传教育活动的特定时间节点”等作了相关规定。

  把握红色资源协作交流共同点,建立区域红色资源协同保护与发展机制

  为推进交流合作与协同发展,草案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与四川、贵州等地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联动合作。如协同推进川渝黔红色文化走廊建设,健全红色资源保护开发和理论研究、红色文艺作品创作等方面的合作机制,联合打造红色资源传承弘扬知名品牌和红色旅游跨省精品路线等,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协同发展,促进共建共享共用。

  

  记者|张双山

  编辑|朱苗 成鑫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27213698143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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