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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即日起开展安全生产 “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

发布时间:2022-03-26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3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工作方案。

  

  

  

  根据方案,即日起,省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围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月活动,以法律武器、法治思想和法治方式,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执法检查组组成

  执法检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慕德贵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副主任任副组长,组成8个执法小组,分赴9个市(州)开展执法检查。成员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中确定,每组5至8人,并邀请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1名省人大代表、部分立法专家参加。

  

  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在全面了解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总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煤矿、危化、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属地管理责任方面

  检查“一法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情况;“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落实情况;“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落实情况;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责任划分、分级监管与属地监管有效衔接情况;建立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等行业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情况;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情况;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情况;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情况;辖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部署落实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对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情况等。

  部门监管责任方面

  检查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对矿山、非煤矿山、危化品(含运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依法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情况;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情况;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情况;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落实情况等。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方面

  检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责任体系建立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备案、演练的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落实情况,既要关注煤矿、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又要关注小矿山、小水电、小化工、小烟花、小渡口等“小散远”,兼顾新领域新业态新风险。

  收集意见建议

  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修改完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意见建议。

  

  执法检查的方式和步骤

  执法检查上下联动,采取点面结合、明察暗访结合、自查与检查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执法检查与立法调研结合的方式进行。

  执法检查组将分赴各市(州)进行检查,各组可选择所到市(州)下辖 2-3个县,深入乡镇、企业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检查。4月15日前,将执法检查情況书面送省人大社会委。

  同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进行自查。

  自查报告和检查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根据安排,执法检查报告将提交5月份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审议。会后,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起3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省人大社会委负责跟踪检查。

  此次执法检查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方式,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结束后,市(州)和县人大常委会相继开展执法检查,示范引领,梯次推进,推动执法检查走深走实,让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月见行见效。4月25日前,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将检查情况汇总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40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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