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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地方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发布时间:2022-03-1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近年来,吉林省辽源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恪守为民立法理念,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工作原则,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以高质量地方立法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实践中落地落实。

  

  坚持党的领导把好政治关

  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牢牢把握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自觉把地方立法工作置于市委的绝对领导之下。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谋划地方立法工作,将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纳入人大立法议程。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过程中,锚定辽源高质量转型发展的目标,准确把握地方立法方向,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体现到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立法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编制立法规划、计划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法规草案、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按照市委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坚持为民立法把好需求关

  科学谋划立法项目是开展立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切实增强立法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重要环节。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证立法反映人民意志,符合人民愿望,满足人民需求,牢牢把握政治方向。为保障人民主体地位贯穿立法全过程,从立法项目征集到法规草案审议,不断拓展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切实做到依靠人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一方面,通过报纸、网站、公众号多种渠道广泛向群众征求立法项目建议,使民意能够得到表达,确保立法充分体现人民意愿。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通过人大代表了解群众意愿,最终把收集的意见建议与编制立法规划、计划紧密结合。另一方面,在审议法规草案阶段,除每次审议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外,还通过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征集群众修改意见建议,以提高法规质量,立为民良法,让人民感受到立法带来的成效。

  

  坚持问题导向把好实践关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立足于历史文化保护、城乡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三大立法领域,突出地方特色,着重从三个方面选择立法项目。一是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切选择立法项目。《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应辽源市水源地水质保护形势严峻所需,保护辽源市水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民心所向。《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是应提高市民居住生活质量、净化环境、节约能源之需,城市供热也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工程。二是围绕辽源地方特色选择立法项目。《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立足辽源具有百余年煤炭开采历史实际,应传承城市文化、保护矿山历史印记之需。三是围绕党的方针政策选择立法项目。《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是贯彻国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应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之需。《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呼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明城市的社会氛围,回应百姓期盼之声。

  

  坚持人大主导把好质量关

  在党委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人大主导地方立法的工作定位,着力在立法的立项、起草、审议各个环节发挥主导作用,切实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是把握对立法项目的主导。在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时,注重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把握确定立法项目的基本原则,加强项目论证和协调。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二是把握对起草进度的主导。计划确定后,严格按照立法计划制定配套实施方案,以“倒推法”制定每一项法规的工作进度时间表,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到“任务落实、时间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坚持提前介入政府有关部门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牢牢把握立法工作进程,保证立法工作进度。三是把握对审议修改的主导。坚持对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逐条研究、充分采纳。深入居民社区和乡村,直接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立法审议搜集第一手材料。加强审议修改中的沟通协调,在每次审议时,都邀请有关部门列席会议,对修改内容及时交换意见。

  

  坚持统筹协调把好配合关

  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在积极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的同时,准确定位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角色。政府在日常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关职能部门能够更加直接准确地掌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人大参与,共同确定立法思路以及制度设计后,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法规草案,完善政府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核环节,组织专家论证,共同研究解决立法争议中的疑难问题,严格落实年度立法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各自任务,按时完成立法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以及征求意见、咨询论证、修改调整、审核把关等工作,不断完善法规草案,并形成规范的法规案文本,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主动争取上级立法机关的指导,从立法项目的确定、审议和争议的处理,都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征求省人大的意见,及时对法规进行充实、完善和调整。经过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539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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