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学有路径 就业有保障
导读:职业教育学生如何进一步升学深造?报考公务员、国企和事业单位有何瓶颈?2021年12月20日,职业教育法修订进程加快,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回应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热点问题,进一步优化职教学生升学就业社会环境,加大对企业的激励,将为职业教育装上法治“加速器”。
职业教育,既是国计也是民生。
当下,职业教育热度越来越高。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求不断攀升,职业教育就业前景不断拓宽,正高速驶入发展“快车道”。同时,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职业教育也面临着认可度不高、学生升学就业受限、校企融合不深等现实性挑战。
“法者,治之端也。”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要更好推进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作为职教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公布实施,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面对新形势新需求,职业教育法正式进入修法程序。
2021年3月22日,闽江学院服装与艺术工程学院教师在“福建省新型功能性纺织纤维及材料重点实验室”教学生做纺丝实验。摄影/新华社记者 林善传
近期,职业教育法修法进程进一步加快。2021年12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开幕,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审议,进入二审程序。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二审稿对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需求和问题进行了回应,优化职教学生升学就业社会环境,加大对积极开展职业教育企业的激励。
主要修改:优化职教学生升学就业社会环境
“选择职业教育,会不会让孩子日后成长发展的空间受限?”“读职业教育,还能不能考大学?”这也许是当下不少家长面对的疑惑。
此次修法重点关注了职业教育学生升学就业的社会环境。草案二审稿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
职业教育的目标更加清晰。草案二审稿明确了职业教育“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目标,强调必须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修订草案也作出修改: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二是增加规定,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推动不同部门之间协调统筹。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教育。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支持,享受税费优惠。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
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支持力度。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国家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农民等乡村振兴人才的规定。同时,修订草案二审稿恢复现行法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教育。
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成长路上不设“单选题”
有意见认为,职业教育应该以就业为导向,如果强调学历提升,可能形成升学导向。也有意见认为,职业教育既要考虑就业,也要考虑适应社会新需求,拓宽学生上升通道,吸引更多的优秀学生选择职业教育。
草案二审稿对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在学习成果的相互融通上进行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等,有利于破解义务教育后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壁垒,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刘修文委员建议,增加规定促进“本科职业教育”与“应用型本科”相融通,鼓励高职院校与应用型本科院校以联合培养的方式开办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并明确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在联合办学中根据各自优势分别承担相应的培养任务,明确各自应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等,为提高本科职业教育质量提供具体举措,也有利于更好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生在步入社会时具有同等地位。
龚建明委员说,要搭建好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直通车,推进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试点,继续扩大专升本规模,实施中高职贯通培养,健全职业培训,初步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体系,让职业学校的学生能升学有门路、就业有保障。
吴恒委员认为,职业教育学生如果只能在一个体系内发展,难免产生“焦虑”。事实上要鼓励融通发展,即让公民和学生在职教体系和普教体系中,根据自己发展志向和能力进行自由的发展,使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如果有能力、有需求,毕业后可以进入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继续学习,也可以让他有机会进入普通教育体系的普通高等学校继续读书和学习,作为法律应该提供这种空间和可能。
丁仲礼副委员长表示,如果要促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学习成果的融合互认,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课程设置上要有通识教育的课程,不能仅仅是技能教学课程。所以建议草案第35条在课程设置方面增加规定“注重通识课程教学,为职教和普教融合互认奠定基础”。
发展职业教育要让企业“唱主角”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但长期以来,职业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偏弱,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明显短板。
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在二审稿中加大了对企业发展职业教育的鼓励力度,在要求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同时,也给予了相应的经济利益补偿、税费优惠,引起委员们的热议。
杜玉波委员认为,办好职业教育必须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草案对此虽有原则表述,但总感觉企业仍是“配角”,目前还是鼓励、提倡多,干货、实惠少,对如何切实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写得还不够。要使企业发挥主导作用,“唱主角”,就要进一步明确对企业的政策扶持。建议探索新的举办机制,比如鼓励设立一批由行业领先、声誉良好的企业举办的示范性的职业大学等。
陈国民委员认为,在职业教育发展中解决好企业的积极性非常重要。应当通过立法规定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保障产业和企业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话语权、主导权,建议更加鲜明地支持企业办学,补充完善相关规定。
李康委员说,尽管职业教育主要面向市场,但是对中职教育还是要强调其打基础的功能,即“对中职学生打牢正确三观”底色,打好知识基础,同时学技能,为将来就业和个人全面发展打好基础。
丁仲礼副委员长说,草案第25条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将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建议修改得更刚性一点,即“企业应当将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3/71ab7fba4ea7421bac8fdc4d5eb1aed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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