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婚前提供婚检证明义务
去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男子隐瞒艾滋病史结婚并生育孩子的案例曾引发广泛关注,也让更多人意识到了婚前检查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常年审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法官,丰富的司法实践经历让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海仪深感婚检制度的重要性。
陈海仪告诉《法治日报》记者,2003年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要求结婚登记时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婚检不再具有强制性,婚检率也因此大幅下降。随之而来的是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大幅上升和新一代年轻人对婚姻健康知识的淡化以及对伴侣身体健康的信任危机。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取消了重大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代之以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设置婚前告知义务,赋予当事人撤销婚姻的权利。如此一来,违反婚前告知义务的救济仅限婚后撤销,缺乏婚前保障。
“婚检制度是保障优生优育的必要措施,为重塑年轻伴侣之间的信任和保障下一代的身体健康,有必要建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型婚检制度。”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陈海仪带来了关于建立新型婚检制度的建议,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设置婚前向对方提供婚检证明的义务等。
陈海仪注意到,当前社会上对于强制婚检也有反对的声音,理由无外乎两个,一是强制婚检会增加准夫妻的经济负担;二是会损害当事人的隐私权。
但在陈海仪看来,这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关于第一个理由,强制婚检虽然会花费一定费用,但并没有达到不可承受、不值得的地步,而且在国家出生率逐年走低的今天,为鼓励年轻人结婚、生育,由国家以医保等方式承担强制婚检全部或大部分费用并非不可实现的难题。关于第二个理由,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但隐私也是相对的,夫妻双方是要长期一起生活、共同抚育后代的,一个人的重大疾病对于公众、陌生人而言是隐私,但对于配偶而言只是在两人之间缔结婚姻而互相告知就不属于侵犯隐私。通过婚检让准夫妻获得对方的健康状况,恰恰是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具体要求。
“对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应当有具体的操作规程。”陈海仪建议设置婚前向对方提供婚检证明的义务,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将双方婚检证明作为必须提交的法定材料,婚姻登记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程序,确保双方知晓对方的婚检证明内容,并签署该婚检证明除婚姻登记所需外不得告知他人、用于其他用途的承诺书。婚姻登记部门和医院对婚检证明负有保密义务。
“应完善婚检的配套保障制度,对于必检项目应当实现医保全额报销,可选检查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全额报销。”陈海仪建议,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方式,鼓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社区服务机构开展婚检服务,减轻被检测者经济负担。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婚检必要性的宣传,规范婚检行动。(记者 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3/ac8277352bda4174b8c7c495fc25292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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