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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居委会性质和居民自治权利

发布时间:2022-03-1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社区是城市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居委会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士岭建议尽快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城市居委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任期进行了调整。面对日新月异的城市,实施已30多年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呈现出许多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地方。

  王士岭在调研中发现,居委会目前最主要的职责仍是承担政府及其部门下达的行政性任务。工作人员基本上无暇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性活动。

  王士岭认为,修法中有几个关键问题需注意:一是居委会的“自治组织”性质必须坚持。建议修法时进一步明确居委会的性质和居民自治的基本权利。二是要努力解决居委会行政化的问题。建议改革体制机制,让部分居委会成员特别是居委会主任能够将主要精力用于居民自治事务。三是适当扩大居委会管辖范围,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四是加快居委会组织全覆盖,把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居委会组建作为全覆盖的重点任务。五是进一步厘清居委会的职责。建议从“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有关监督活动”三方面,用不同条款对居委会职责予以表述。六是加强居委会的保障机制及干部队伍建设。(记者 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3/011f5a2925e44aacad1a1678052b09f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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