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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老龄化 立法正当时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养老服务条例为完善养老服务提供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2-03-05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田胜平

  民生无小事。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安享幸福晚年,2021年7月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下称条例),为完善养老服务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应对老龄化,立法正当时

  养老与每个人密切相关。

  起草小组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首先,中央有要求。从2019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养老服务的文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国家“十四五”规划对养老服务提出了相关要求、作出了长期规划等;其次,群众有需求。贵州省未富先老问题日趋明显。到2020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593.1万人,占常住人口15.38%,65周岁以上老年人已达445.8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1.56%;再次,社会也有期盼。现在,一些主体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作为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特征明显的省份,能够有专门的法规规范促进养老服务,成为人民群众的一致期盼。

  当前,贵州正处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有利时期,“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也面临着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产业发展滞后、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如何破解困局?自2019年8月以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贵州省民政厅、司法厅先后赴省内外多地开展调研,组织相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养老人才培训单位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在认真梳理、充分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下,条例提交审议。

  “通过立法提升贵州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和养老服务工作的水平,培育壮大全省养老服务产业;10章、90条,这本‘厚实’的条例出台正当其时、十分必要。”起草小组的同志说。

  瞄准问题靶心,厘清责任边界

  “条例明确了政府、市场、家庭、个人的责任,这是立法的特色和亮点。”起草小组有关负责同志说。

  条例对责任的边界进行了划分,规定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等方面,它是以家庭成员承担的赡养义务为基础,由政府和社会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等提供便利,也就是说养老服务不替代家庭责任。

  条例还划清了政府主导这条主线。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省养老服务工作,定期研究养老服务重要政策、重要工作、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养老服务协调机制的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并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另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服务工作。

  面对老人需求多元化的实际,条例注重激励政府、社会、志愿者、家庭的力量,努力构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体现人文关怀,促进有效监管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纵览条例,处处体现了人文关怀:如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爱、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应当为辖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对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免费的体检、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等健康管理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为让更多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条例明确:“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不得强制老年人使用智能设备。”

  这些人文关怀的落地落实,离不开有效的监管。为此,条例规定“省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相关地方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本行政区养老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检查……”

  “条例涵盖了居家、社区、机构各种养老服务形态,我们将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解读,增强政府部门、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统筹推进条例的各项规定走入千家万户。”起草小组有关负责同志说。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27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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