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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修:让市场主体更具活力

发布时间:2022-02-2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进一步完善发展,公司注册登记数量由2013年的1033万家增加到3800万家,同时对公司法修改提出一系列任务要求。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颁布实施近30年来,公司法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548人次提出相关议案、建议,呼吁修改完善公司法;一些专家学者、有关部门等通过多种方式提出修改公司法的意见建议。

   

  2021年12月20日,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初次审议。马增科  摄

  

  

  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公司法再次开启大修序幕。2021年12月20日,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

  此次修法力度较大,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打造更具活力的中国市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修订草案在现行公司法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主要包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等方面。

  公司法大修,修得怎样?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普遍认为,修订草案“总体质量较高”,有利于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刘修文委员表示,修订草案在深化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促进公司治理制度革新、加强中小股东保护、加强法律之间衔接等方面作了大量修改,增设了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总体质量较高”。

  朱明春委员认为,修订草案非常好,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方面的一系列实践,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比较全面、透彻,修改幅度很大。其中有些修改是很新的,比如对国家出资公司单设一章,进行专门规定,处理方式很有创意,符合实际。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作为上海团的代表,和殷一璀等全国人大代表一起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的议案,并且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他说,这次修订草案中,有些意见已经被吸收。其中明确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地位,是修订草案的亮点,也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的创新,丰富了公司类型,创新了公司划分方式。

  “这次修法,对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企业治理、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大意义。”王东明副委员长在审议中指出,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国公司制度发展的实践经验,在现行公司法框架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不仅吸收了近年来我国企业改革积累的成功经验,也吸收了一些国家公司法律制度的有益做法,对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资本制度、组织机构设置、控股股东和高管责任、社会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利于鼓励投资兴业,维护交易安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2/26ce59f27f0b4eafa546d4048ca99ac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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