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标本兼治 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监督管理、各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哪些新特点?下一步,相关部门将主要从哪些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治理?
室内装修声刺耳、广场舞喧闹、交通噪声扰民、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也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噪声污染防治状况也随之发生了重大改变,污染区域由城市扩展到了农村,高铁、城市轨道交通等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室外活动噪声、室内噪声污染也日益多发、多样。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受理的噪声投诉举报合计约201.8万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报最多,约108.3万件,占53.7%;建筑施工噪声投诉举报次之,约69.1万件,占34.2%。
噪声污染防治法,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安宁环境需要。
增加防治对象、调整适用范围,完善了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起施行,共八章64条,修订后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共九章90条。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管理对象和范围存在空白。主要体现在农村地区噪声、城市轨道交通噪声、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噪声、环境振动等没有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针对这一突出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修改工业噪声定义,将工业噪声扩展到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修改交通运输噪声定义,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扩展适用的地域范围,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仅适用于城市市区的规定修改扩展至农村地区。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噪声污染防治涉及部门较多,存在职责不清,多头管理,管理错位、缺位等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是地方事权,但部分地方政府对噪声污染治理重视程度不够。
针对这个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完善了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增加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要求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对广场舞噪声扰民、振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以往噪声污染防治以达标排放、末端管理为主,对规划控制、源头防控、排污许可、自动监测、社会治理等管理措施综合运用不足。噪声污染防治法对这些举措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源头防控是防治噪声污染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噪声污染防治法强化了源头防控要求。一是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对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等产品,要求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二是增加规划防控要求,新增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规划控制要求条款;三是增加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从源头上防治噪声污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指出:“噪声污染防治法将振动纳入了法律规范范围,并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公路、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都提出减少振动的要求,这有利于对振动的管理和相关纠纷的解决。”
广场舞噪声扰民备受关注,噪声污染防治法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对广场舞噪声扰民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兼顾了各方的利益,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竺效教授表示,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如果违反规定,在说服教育下仍拒不改正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可以罚款。
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4次提到罚款,但未明确罚款金额的幅度范围。部分条款没有对应的罚则。而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加大处罚力度,会促使排放噪声的单位更加重视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罚款的数额范围,也让执法更有依据。”王灿发说,对于夜间施工造成噪声的投诉,过去由于没有查封扣押手段,管理部门也没有办法让噪声污染马上停止;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丰富了执法手段,对噪声污染防治可以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这非常重要。”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大气污染治理和水污染治理取得重大进展,其中信息公开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当前,公众还难以有效获取噪声监测的数据,建议各地各部门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尽快加以完善。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生态环境部拟从以下方面加强噪声污染治理:一是以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为契机,加强法律宣传贯彻。今年计划联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和相关部门,对地方人大和生态环境部门噪声管理人员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法及配套制度培训,提高各地噪声管理水平。同时以知识问答等形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二是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积极推进社会共治。三是健全噪声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噪声监测工作,提高监管能力。
来源:全国人大
原文链接:http://www.hljrd.gov.cn/web/news/npcwindow-detail.html?nid=7072&cn=npccountry&li=y&tb=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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