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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优化破产程序提升“办理破产”质效

发布时间:2022-01-22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10章67条,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完善申请和受理程序,细化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的职责,保障债权人权利行使,优化重整制度,完善和解制度,健全破产清算制度,建立简易程序,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推进制度集成创新

  “办理破产”是营商环境测评的主要指标之一,对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影响。据统计,2018年4月13日以来,海南新增企业40多万户。市场主体的蓬勃发展,对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提出更高要求。

  海南制定《条例》,优化破产程序,提升“办理破产”质效,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救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帮助经营不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优化破产程序。

  为此,海南自由贸易港根据实际需要,以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为遵循,以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为主线,以加强私权保护和社会利益保护为目的,通过立法引导和推动破产处置工作,提升破产程序的制度效益,对于完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推动建立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积极意义。

  《条例》还尊重和把握立法规律,抓住核心问题、关键条款,学习借鉴迪拜、新加坡、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立法经验,重点围绕优化破产程序、破产便利作出创新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从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优化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建立简易程序等方面推进制度集成创新,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一次鲜活的实践范例。

  

  深化府院联动机制

  如何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条例》从四个方面对府院联动机制作出规定。

  所谓府院联动,《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与法院建立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处置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调或者处理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相关事务,并推动和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法院应当推进破产审判机制改革,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机构负责行使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承担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除此之外,《条例》对破产申请和受理的相关程序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比如,要求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提请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避免债务人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同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推动和保障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依法履职,《条例》从配合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资质、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等方面规定了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对管理人的指定、更换、职责、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等作出补充规定,还明确要求法院会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制定管理人管理办法,强调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以及债务人和债权额占已知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

  而且,《条例》对债权人权利行使作出创新规定,明确第三方垫付的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中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参照职工债权优先清偿。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时限和救济渠道。明确在债权人会议主席拒绝召开会议时,相关主体可以申请法院召开。

  

  提升清算程序效率

  《条例》立足于企业拯救、增强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优化重整制度。明确重整计划草案可以包括重整投资人退出机制以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的行使。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应当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同时,要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通过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提供信贷支持等方式帮助债务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并明确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执行完毕后,不得对其在市场准入等方面额外设置限制性条件。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信用修复。

  和解制度对拯救企业、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为提高和解程序的使用率,《条例》规定了和解期间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存在不当行为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等内容。经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意,和解协议草案可以对该债权人的权益进行约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可以自行委托调解组织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等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认可。

  为更好发挥破产清算程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提升破产清算程序效率,《条例》对破产清算程序有关内容进行规范。明确所拍卖的破产财产价格,可以以委托评估确定的价格、债权人会议决定、网络询价、定向询价等方式合理确定底价。规定管理人可以委托资产管理机构长期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

  另外,明确在经特定担保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为继续营业的借款可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规定管理人可以依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接管的破产人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移交档案馆保存。

  我国现行破产法未规定简易破产程序。《条例》主要从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缩短审理期限、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等三个方面作出规范,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推动社会资源快速流转配置,及时释放市场活力。(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511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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