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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战书在第二十七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2-01-22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

  栗战书

  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举办以来,已经成为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交流的有效平台。今年是第27次会议。上个月,我们党召开十九届六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全会决议,思想含量、知识含量都十分丰富,充分显示了我们党高度的历史自信、政治自觉,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牢记初心使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是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所以,我们这次座谈会,也是推动学习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立法工作的实践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

  去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并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包括立法工作在内的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部署。今年10月13日至14日中央又召开人大工作会议,深刻阐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明确了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重大原则和重点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立法工作的重要思想和指示要求,党中央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是做好人大工作、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全面落实到工作中去。

  刚才,10位地方人大同志作了发言,围绕会议主题,结合各地实际,介绍了情况和经验,讲得都很好。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些意见,同大家交流。第一个方面,主要是梳理一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包括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思想、指示、要求;第二个方面,主要是介绍一下各地立法工作的一些成功经验、好的做法;第三个方面,主要是说一说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水平需要深入研究、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引领地方立法工作

  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之后,我们即在山西举办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一起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今天的会议也正逢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重点工作,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总结的“六个必须坚持”重大原则和“六个方面”重点任务,对立法工作都具有直接和间接的重要指导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指示要求,内容十分丰富,主要的有:一是关于立法的政治原则,鲜明提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领导立法的制度机制,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二是关于立法的目标,鲜明提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三是关于立法的主要任务,鲜明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四是关于立法的功效作用,鲜明提出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五是关于立法的指导原则,鲜明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六是关于立法的着力点,鲜明提出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七是关于立法的主体责任,鲜明提出发挥好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坚持系统观念和问题导向,丰富立法形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除了以上7个方面,习近平总书记还专门针对地方立法工作作了十分具体、明确的指示要求。一是紧扣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之际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遵循立法权限,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补充,最主要的职能就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策、中央精神、国家法律落地生根,解决好法治通达群众、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二是着眼急需。“坚持急用先行”,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有步骤、分阶段加快推进重要领域立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深刻领会和把握这些指示要求,找准地方立法的着力点、切入口,制定出更多适用、管用的良善之法。去年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强调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当年就有20多个省级人大及时通过关于依法防疫的地方性法规,有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进行。三是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在去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在今年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又强调,要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着力解决实际问题。这就是要求地方立法找准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突出实践特色和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发挥协同效能,更好、更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四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严格遵循立法权限,自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防止和杜绝违背上位法规定、地方立法“放水”等问题。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关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仅是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必须始终牢记、自觉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指导性、实践性,是做好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我们必须领会精髓要义、做到融会贯通,落实到立法实践的全过程、各方面。

  二、各地人大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丰富立法形式,有力服务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各地人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在立法工作中依法履职、担当作为,制定和修改了一大批适应时代要求、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有力促进了地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立法理论和实践做了大量创新性的工作,对国家立法工作也有启示意义。

  从立法内容看,普遍做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各地实际,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

  一是围绕高质量发展的立法明显增多。北京、江西制定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发展、地方金融监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条例。山东出台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湖南率先开展先进制造业立法,以高质量立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广东出台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信息化促进条例、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在全国率先明确人力资源成本费在科研项目经费中的比例。天津、辽宁制定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大数据条例、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等。天津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相关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法规。这些立法抓住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害,紧密结合和反映各地实际,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是围绕改革开放的立法明显增多。上海出台关于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相关立法工作规程的规定,形成了法规立法需求项目清单,已通过了关于深化“一业一证”、市场主体退出等4部浦东新区法规。山西坚持以法治方式服务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出台了开发区条例等一大批服务转型综合改革的法规,占新制定法规的一半左右。海南加快构建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制定全国首个保护公平竞争条例、首个反消费欺诈法规。黑龙江、河南、四川、陕西聚焦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制定或修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这些都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决策部署,推动各地改革开放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围绕生态环保领域的立法明显增多。安徽制定我国首个省级林长制法规,江西出台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创新了林、河、湖管护体制机制。河北制定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强化京津冀晋流域协作。山东启动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立法,还将统筹全省和沿黄设区的市开展黄河相关立法。河南正在制定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确保“一渠清水永续北供”。云南率先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公园管理等专项地方性法规,依法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吉林、黑龙江制定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突出秸秆还田、少耕免耕、深松深耕等保护性措施,切实利用好、保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青海生态领域地方性法规有70多件,约占法规总数的26%,构筑起富有特色的生态保护制度体系。这些立法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地方积极落实中央生态环保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国家生态环保法律也是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四是紧贴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立法明显增多。福建出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条例、儿童乘坐机动车使用安全座椅规定等,这些立法,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甘肃制定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对强化学校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等进行规范。陕西修订全民健身条例,突出全运会“全民全运、同心同行”主题,推动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宁夏制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依法促进人人享有均等公共卫生服务。河北民生领域立法达38件,占全省法规总数的一半以上。用法律方式保障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体现了我们党坚守一切为了人民初心使命的决心和意志。

  五是推动社会治理的立法明显增多。北京出台我国第一部规范接诉即办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为构建主动治理的基本制度框架提供了法律支撑;还有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实施一年来,全市涉医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了65%。河南率先制定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加强城市社区、农村等基层信用体系建设。西藏、宁夏、新疆等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立法修法工作。这一领域的立法,不仅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而且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非常重要,也大有可为。

  从立法形式看,形成了一些体现地方特点、符合立法规律的立法模式和经验。这实际是对立法理论和实践的探索,成效也十分显著。

  一是区域协同立法加快发展。今年7月,北京、天津、河北三地通过关于授权政府为保障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协同制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体现了“决策协同、文本协调”的特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维护。福建、江西、湖南搞好区域内协同立法,通过厦门、漳州、泉州、龙岩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制定萍乡、宜春和吉安武功山区域发展协同立法工作方案,长沙、株洲、湘潭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协同立法也在加快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是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立法形式,解决了因为行政区划而形不成政策制度合力的问题。目前协同立法已在跨区域生态环保、大气污染防治、疫情联防联控、交通一体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京津冀、长三角已形成比较固定的立法协同工作机制。

  二是探索流域共治共同立法模式。云南、贵州、四川共同立法保护赤水河,今年5月三省同步通过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决定和各自省份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并于7月1日同步实施,开创了我国地方流域共同立法的先河。采取“决定+条例”的新模式,以共同决定的原则和规定为遵循,再通过各自的条例细化保护赤水河流域的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既强化了流域共治、又体现了各自特色,为区域共同立法提供了新思路、新经验。

  三是坚持“一事一法”,通过“小切口”、“小快灵”精准立法。去年的地方立法座谈会上,我专门讲了山西通过“小切口”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近年来,山西坚持立法“切小题目、切准特色、切细内容、切实措施”,走出了一条精细立法、精准立法的路子。在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中,调整事项相对单一的占70%以上,不设章节的超过50%。立法工作效率也大幅提升,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从启动到通过不到20天、禁止野外用火决定从立项到出台仅1个月。重庆抓实“小快灵”、“小而精”立法,今年9月修改的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篇幅从原来的8章54条缩减为“一文到底”36条,被农村干部群众称为能看懂、易执行的“干货式”立法。河北的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前不久正式施行,这是一部森林草原防火方面的“小切口、大部头”专项立法。内蒙古制定的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施行1个月后,全国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就在当地开庭审理,说明“小切口”立法的补充作用、灵活功效得到充分彰显,所以,群众就说这是“立一部法,只为保护一棵树”。还有,陕西的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秦腔艺术传承发展条例,贵州的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等,以立法保护红色资源、传承历史文化,效果都很好。

  四是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提升,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上海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过去5年来,全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共参与20件国家法律、64件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工作,提交立法建议6530条,其中530多条在立法修法时被采纳。广西实现14个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全覆盖,南宁市基层立法联系点有700多个,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建议,做到“不过滤、不修饰、不曲解”,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汁原味”,为的是这个环节真实反映人民意愿。北京、天津等地扩大代表有序有效参与立法,建立“万名代表下基层”、代表全程参与立法等工作机制,让立法之路满载民意。辽宁注重代表议案向立法项目的转化,2019年以来根据代表议案确定的立法项目占50%以上。浙江推进地方立法数字化改革,对立法工作机制、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系统性重塑,加强立法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五是成立“立法专班”起草法律。通过立法专班起草法律,北京人大探索得比较早。现在,包括山东、广东、福建等地,还有其他地方都比较多地在采用这一法律起草形式。成立立法专班,是立法工作方式的重要创新。一方面,通过立法专班有利于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加强工作上的协同配合,从而有助于更好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专班有效整合了有关方面的专业人才和实践人才,形成工作合力,从而能够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水平。从实践来看,采取立法专班的形式起草法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六是积极探索“1+N”立法模式。贵州采取“1+N”(综合性法规+专项法规)的立法模式,完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机制。组织起草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作出顶层设计;同步开展乡村振兴专项立法,包括制定和修改农业产业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耕地保护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产品质量、乡村文化等法规,准备用三五年时间形成全省乡村振兴地方性法规的“四梁八柱”。

  七是强化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工作。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是地方立法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工作,地方人大负有确保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符合宪法法律精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的重大责任。这方面各地都有不少符合实际、着眼长远的新举措。湖北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将这项工作列入改革项目清单,实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年度报告、考核制度。甘肃建立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长效机制,经过8次专项清理和1次全面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省级、市州法规101件,已修改32件、废止22件。重庆坚持备案审查与地方立法协同发力,实现了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覆盖。

  以上是各地的一些具体做法,尽管做法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的显著特点,就是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得到切实加强,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的职能得到彰显。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立法法的明确规定。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2016年,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专门对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作了部署、提了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以及每年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时的重要讲话中,都强调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这些年来,围绕如何发挥好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都在进行探索。2019年9月4日,在天津召开的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上,我结合各地探索作了一个总结,强调省级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最主要的是发挥人大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案起草、审议把关三个方面的主导作用,以及组织协调推动,发挥好专工委、人大代表的作用。同时强调,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不是完全由人大“作主”,而是必须坚持党委确定或审批;也不是由人大常委会“闭门造车”,而是坚持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今年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我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强调人大主导主要是通过贯彻党的意图、制定并组织实施立法规划计划、协调和正确处理各方利益、维护法治公平、确保法律法规符合宪法精神来体现。要在党中央领导下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找准在立法选题、评估、论证、立项、协调、起草、征求意见、审议等各个环节的定位,发挥把关作用,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这些精神和指导原则,也已经体现到了中央文件之中,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共同探索的制度成果,将为我们下一步的立法工作提供指南。

  正是在发挥主导作用的过程中,地方人大牵头起草的法规草案数量明显增多。广西人大本届以来牵头起草的法规草案占34%。北京、湖北、重庆、四川、西藏等地完善立法工作专班机制,由人大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双组长”,人大提前介入、深度参与调研起草工作,将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在前端。甘肃通过严把“五关”,即立项关、起草关、合法性审议关、专委会审查关、法制委统一审议关,确保法规有效、管用。江苏率先制定《省人大“十四五”工作规划》,使地方立法更好融入发展大局、服务中心工作,这也是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的具体体现。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发挥,也推动了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广东实施关于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高层次立法工作人才培养计划等,提出到2025年建立一支包括15名领军人才、80名骨干人才、200名专业人才的立法工作队伍,为推动全省立法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安徽省人大优化法制委人员结构,成立人大立法研究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

  如果要总结这几年地方立法工作,可以用“两个显著、一个主导”概括,就是立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显著,丰富创新地方立法形式的成效显著,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要及时总结、交流、宣传、推广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担负起、完成好新时代赋予地方立法的使命任务,共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继续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推动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立法工作呈现覆盖广、数量多、节奏快、要求高的新特点。这就决定了,立法工作要持续守正创新,适应时代和实践不断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在工作中,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有的要具体地抓好落实,有的还要深入探讨总结。

  一是如何具体地、全面地落实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这是一个政治原则,也是工作原则。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有明确的指示要求,就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要求,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这就是说,地方各级人大接受同级党委领导,但最终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希望各地继续努力,不论是立法内容,还是立法程序,都要把这些要求落细落实、落具体,看得见、摸得着,体现到立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方面、每一个领域,确保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二是如何突出地方实际,通过立法服务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把地方立法决策同本地改革发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就立什么法。40多年前,我国首批地方性法规在新疆诞生,内容涉及加强边境管理、民族文字使用等,就具有鲜明的地方特点。现在,我们已经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如何结合各地实际,在高质量发展、生态环保、科技创新、数字经济、营商环境、乡村振兴、社会治理、重大风险防范、弘扬文明新风以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等方面,都有许多具体的、重要的立法选题。这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推动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三是如何进一步丰富立法形式。地方立法可以不拘形式、突出特色,这样往往也容易搞活,探索创新的空间也大。要深化现有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继续丰富和深化立法形式。在内容上,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省情区情市情实际,更加注重针对性,聚焦实际问题“对症下药”;在条文体例上,不搞“大而全”、“小而全”,而是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增强法律条款的针对性、可执行性,避免宣誓性立法、口号式立法、简单化立法;在工作机制上,把“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这一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使人大主导作用有更多的具体形式。还有,现在各地对于互联互通、流域治理、公共服务等共性事项方面的立法需求比较强烈,我们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更多更有效的立法形式。当然,目的还是要解决实际问题,做到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四是如何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凝聚立法共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地方立法最有条件、最应该更好发扬民主、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要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家站”平台等,发挥“民意直通车”作用;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发挥他们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的桥梁纽带作用;用好各级信访平台和数据,在立法工作中充分了解社会矛盾和群众诉求;充分利用和挖掘大数据,运用科技手段为立法服务;做好网上征求意见的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吸纳网民的意见建议。我们就是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使立法工作体现民主民意,确保立法符合中央精神、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

  五是如何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开展地方立法。要全面贯彻实施立法法,把准地方立法的定位和职责。一些地方性法规是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配套的,具有实施性、补充性特点,这就要结合各地实际,通过具体、细化的规定,使上位法更具可操作性、更利于执行。一些地方性法规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具有创制性、探索性特点,这就要在立法时吃透中央精神、找准政策取向,对更好管理地方事务作出规范。宪法法律赋予地方的立法权有着很大的实践空间,关键是在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前提下,把地方立法权用足用好。

  六是如何更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任何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不一致或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之间也要衔接协调。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审查中若发现涉宪性、合宪性问题,要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促进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

  立法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复杂工作,需要高素质的立法专业人才作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工作队伍”,这当然也包括人大立法工作队伍。希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立法队伍和立法能力建设。

  地方立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目标,扎实做好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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