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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小切口、有特色”立法探索:给标准化工作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2-01-15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山西把标准化工作作为事关转型发展全局的战略工程,2018年主动申创了“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省”。试点以来,全省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建设和制度安排,在完善管理体制、创优标准化推进机制、提升标准化供给能力、发挥“标准化 +”效应等方面积极探索,走出了一条标准化助力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新路子。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全省主导和参与制定了 10项国际标准、149项国家标准、191项行业标准,发布地方标准 631项。2019年全省申报省级地方标准项目 830多项,2020年申报940多项,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 5个增加至 43个,为全国提供了标准化综合改革的“山西样本”。

  我们主动回应标准化改革对立法的迫切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及时总结固化改革成果,出台标准化条例,从标准化管理体制、标准制定机制、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奖励激励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给标准化工作定了“标准”,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

  

  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

  针对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事权不清、职责不明等问题,条例明确界定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科学划分了省市县三级标准化工作事权,特别是明确了县级政府的工作职责,并对企事业单位如何开展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工作任务考核考评体系。

  

  优化标准制定程序

  对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针对地方标准审查事实上存在的两次审查,明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委员会进行一次性技术审查,实现了两审变一审,地方标准备案时间由原来的 60天缩短为 30天。针对有的地方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但又需要提供技术要求指南的情况,规定允许这些地方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但不得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发挥市场主体

  在标准供给中的作用

  为增加标准的市场供给,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市场需求制定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提供服务的依据。还确立了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先进标准转化为本行业“领跑者”标准,着力破解产业转型升级中先进标准缺失的问题,以先进标准促进转型升级。

  

  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推进机制

  为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规定地方标准文本应当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为促进相关标准落地,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应当出台配套措施。团体标准可通过约定采用、自愿采用以及技术参考的方式,推动应用与推广。针对标龄“老化”问题,规定对标准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定期评估审查、更新发布,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强化服务和监管

  明确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标准化服务,提供便利的标准文献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将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发展战略,将标准化理论与实务纳入领导干部培训课程,培养标准化管理人才,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开展标准化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应当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同时也对制定、实施标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协调解决机制作出了规定。

  

  建立激励机制

  明确提出设立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对取得显著效益的标准项目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聘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将效益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技术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本省标准产品上可以使用山西标准标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推进和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积极性、创造性。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507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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