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一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一号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1年12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三、《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2005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条例》(1996年7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五、《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六、《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七、《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八、《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九、《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
十、《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原文链接:http://www.nmgrd.gov.cn/gg/202112/t20211223_398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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