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立法工作 > 正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时提出 加强地方人大国有资产管理审查监督

发布时间:2022-01-07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关于我国地方政权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修改地方组织法,对于夯实地方政权建设、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显著优势,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正草案二审稿较好地吸纳了各方面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内容,增强了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委员们对修正草案也提出多方面的完善修改意见。

  增加监督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修正草案二审稿按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等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别是在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方面,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乡镇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等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强化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刘修文委员说。

  刘修文同时指出,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多经验和成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目前正在审议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建议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增加规定“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内容。

  “政府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人大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朱明春委员建议在修正草案二审稿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中,增加一款“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本出资人的相关职责”。此外,鉴于国有资产是多类的,包括自然资源和行政事业性单位的资产,乡镇一级也存在,朱明春还建议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中增加有关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的职权。

  完善乡镇人大职权工作机制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都关注到乡镇人大组织建设问题。

  修正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规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谢广祥委员建议增加“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主席工作报告”的内容。“实践中,各地乡、镇人大开会时均有此项议题,开展了此项工作,有必要上升为法律。”

  修正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吴玉良委员指出,2015年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为更好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推进乡镇人大工作,建议增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的规定。

  修正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在实践中有基层反映,乡镇人大和政府领导变动较频繁。如果均要向乡镇人代会辞职,就需要经常加开乡镇人代会,现实工作中难以做到。”杜黎明委员建议本次修法能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接受乡镇有关领导辞职的职权。

  把开发区纳入法律管理范围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开发区中不能成为空白。”分组审议中,张苏军委员关注到了各地开发区的管理问题。

  据介绍,上世纪80年代开发区大量出现,发挥了体制灵活、机构精简、效率高效、发展迅速的作用。但几十年来,开发区并没有被纳入地方组织法,有几次出现了乱象,为此国务院曾进行清理整顿。

  张苏军认为,开发区长期游离于国家的组织体制之外,不符合现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也不符合依法治理的要求,建议把开发区纳入地方组织法管理范围。“在国务院多次规范整顿的基础上,把一些最基本、原则性的内容纳入地方组织法,具体的规定则可授权国务院。”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lfdt/134262.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