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 贵州四件法规正式施行
一、《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
2021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将推动贵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贵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7章80条,对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环境、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条例》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打造以企业为贵、以契约为贵、以效率为贵、以法治为贵的贵人服务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资源、土地使用权、水电气网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全面推行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无纸化交易,实现一表申请、一证通用、一网通办服务。
《条例》还规定,本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禁止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二、《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履职问责制度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加强了贵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共6章53条,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积极稳妥、审慎安全的基本原则。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金融工作的领导,按照规定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确定相应机构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履职问责制度,并将其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
根据《条例》,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已经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暂停可能引发风险或者停止已经引发风险的行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仍不能控制风险扩大、可能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采取接管、安排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措施进行风险处置。接管、托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三、《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建立健全普查档案数据库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条例》共计7章64条,分为预防、检疫、治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造成危害或者构成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规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根据《条例》,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建立健全普查档案数据库。禁止人工繁育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需要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管理规范。
《条例》明确,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划定为疫点,其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应当划定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传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划定为保护区,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传入。
四、《贵州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华侨护照具有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
《贵州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于2021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贵州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发挥华侨在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明确了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由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规定各级侨联组织应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与华侨的联系,宣传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华侨的意愿和要求,为华侨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依法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华侨的护照具有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华侨可以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相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税务、公证、就业、民政、邮政、财产登记、商事登记、住宿登记、房屋租赁和买卖、机动车驾(行)驶证申领等事项。
根据《条例》,鼓励和支持华侨以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投资兴业和创新创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进侨资企业,引导华侨发挥人才、技术、资金等优势,投资本省特色优势产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投资兴业服务和保障工作。
来源:人大论坛融媒体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03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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