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人大法治 > 正文

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25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公司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等。

  为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修订草案主要在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三是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四是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强化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增加规定,经全体股东对债务履行作出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产权平等保护等要求,修订草案总结吸收公司法司法实践经验,完善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制度。

  为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修订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二是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欠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违反本法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人员的赔偿责任。三是增加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是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借鉴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fztd/134174.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