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1日上午对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2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消除噪声对群众生活的侵扰,促进社会和谐,建议在立法目的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维护社会和谐”。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明确指定的部门和相关的部门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具体职责,以利于法律实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区域噪声污染状况监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
四、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对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造成噪声污染、饲养宠物噪声扰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产生噪声干扰他人的情形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规定“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二是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应当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
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不服从劝阻、调解和处理,仍产生社会生活噪声严重干扰他人的,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合并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就加强部门执法配合、支持噪声污染防治科技研究、完善农村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规定噪声污染公益诉讼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的内容本法和相关法律已有规定,有的内容可在有关法规、规章中予以细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地方尽快制定相关规定,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切实保障法律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6月5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fc03ac76222c42f48056fa01468b81d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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