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科学伦理”具体内涵
12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修订草案二审稿和一审稿相比,框架、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丰富,较为成熟。围绕科学伦理内涵、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条的表述等问题,与会人员提出了建议。
田红旗委员注意到“伦理”一词在现行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只在第二十九条中以“伦理道德”出现过一次,在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伦理”一词则出现了9次,多为“科学伦理”表述,但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并没有明确科学伦理的具体内涵与涉及范围。在田红旗看来,修订草案二审稿中规定了违背科学伦理的罚则与责任,如果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对科学伦理进行界定,后续可能会导致规避责任或者随意惩罚两极的局面。他建议明确“科学伦理”一词的具体内涵和涉及范围,从科学伦理问题的源头出发,增设条款或者增补内容,对科学伦理进行界定,以避免法律适用难、随意解释法律的情况出现。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表述引起了一些委员的关注。
包信和委员建议在表述中加上“依法”二字,即国家鼓励企业依法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在法律中明确依法进行,表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江小涓委员则建议删除第二款表述。在她看来,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会遇到知识产权的问题。把创新分成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这三种是多年前的做法,现在已没必要再如此划分,建议改为“国家鼓励企业加强创新”。
吕薇委员对此表示认同,她指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是我国在本世纪初提出的自主创新的三种模式之一,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原始创新已成为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基础。建议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关于企业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表述,将其他内容合并至第一款,修改后可表述为“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创新,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加强原始创新,提高科技创新水平”。(记者 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1f9236246f9846ee9ef05af6b369ebb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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