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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网红打卡的法律边界

发布时间:2021-12-21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原本为了带孩子去陶冶情操,结果曹旭却生了一肚子气。

  前不久,曹旭带着喜爱绘画的儿子去参观某画展,却被一位他叫不出名字的“网红”影响了观展效果。

  “她带着拍摄团队,在一些经典作品前反复摆造型、换角度拍照。”最后不仅没能好好欣赏画作,就连拍几张照片,曹旭都是找机会才“捡了个漏”。

  有曹旭这样经历的人并不在少数。网络社交媒体的不断发展,涌现出大量“网红”,除传统餐厅、酒店等场所外,各类艺术展、美术馆等也逐渐成为他们彰显文化品位的又一“打卡圣地”。

  究竟是来拍照的还是来观展的?对于这类行为,不少人嗤之以鼻,认为这种浮躁的摆拍影响了普通参观者沉浸式观展的氛围。不少民众甚至希望能够出台相关政策,明确限制一些网络博主在博物馆、美术馆等进行影响正常运营或参观的拍摄行为。

  “‘网红打卡’可以理解,但必须明确其法律边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正常的拍摄行为不应过多限制,但如果个别人利用展出作品进行商业带货,则已涉嫌侵权,应进行限制或禁止。

  部分展馆限制商业拍摄行为

  一件精美展品前,一名面容姣好的女子变换各种姿势进行拍照,但始终出现在镜头“C位”的都是她手上提着的一款精致手包,而在发布的这些照片下面,该名女子着重介绍了这款手包的品牌、材质以及价格等,身旁那件展品则仅仅作为“陪衬”被赋予名称、地点等寥寥数语的介绍……

  如今打开一些社交平台或短视频平台,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恢宏的建筑、精致的展品、猎奇的画作等统统成为一些网络博主照片或视频中的“背景板”。

  更有甚者会借助一些展品,直接进行“商业带货”。年轻插画师“二白”就曾在展出自己部分插画作品时被带货主播“蹭”到过。在一幅夸张地展现女人戴着满手钻戒的画作前,一位女子反复进行拍摄,并多次用手触碰画作,“二白”走上前劝阻后才发现,原来该女子正在用手机进行直播,之所以会对这幅画产生“兴趣”,是因为她在告诉看她直播的“家人们”,画里的女人手上还缺少一条手链。

  “很多展览本身是免费的,商业拍摄明显是在蹭资源,反复拍照很影响其他观展者的体验”“真的不想看见那些网红、网络主播不停占用公共资源侵犯他人欣赏艺术品和空间的权利”……对于此类“网红打卡”行为,不少网友都表示不满。近期,有消息曝出上海市多家美术馆、展会禁止网红入内拍摄,立刻引发关注。

  媒体调查核实后发现,确实有部分展览场所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比如,位于上海市武康路的一家家居展览店在网络社交平台上“打卡”人气很高,但店内只允许游客拍摄产品及展品,不允许拍摄任何人像。还有一些私人画廊、展会在参观说明中明确标明“禁止商业拍摄”。

  在一些大型美术馆中,虽未明确限制网红摆拍,但对拍摄中使用的设备进行了限制。比如,上海浦东美术馆在门票背面的参观须知中明确禁止使用闪光灯拍照,未经允许禁止在展厅内摄像。美术馆工作人员介绍,对于三脚架等大型拍摄设备,馆方不允许带入展厅;对于个别网红“打卡”后在相关图片上出现商业Logo等行为,一经发现,会进行交涉并制止。

  展览场所限制拍摄于法有据

  “在如今这个‘万人打卡’的时代,限制拍摄是否有些矫枉过正?”“既然展览是公开的,主办方有权限制人们的拍摄行为吗?”对于个别展览场所限制拍摄的合法性,有网友提出质疑。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讲师黄骥表示,展馆或展会主办方与参观者是合同关系,展馆向参观者出示的关于参观的守则、注意事项可以构成双方合同的内容。如果这些守则、注意事项中明确阐明不得以特定方式来拍摄展品,那么馆方就可以依据合同法来限制或禁止拍照行为。

  此外,一些不当的拍照行为或相机闪光灯可能会对一些文物或艺术品造成损害,展馆也可以据此来禁止或限制对一些特殊展品进行拍摄。

  “从著作权保护角度出发,主办方有权对一些拍摄行为进行限制。”黄骥举例称,有些展馆展出的作品,其著作权人会委托展馆维护其著作权,或者将著作权独占地许可给展馆展出,这种情况下,展馆可依据著作权法对拍摄行为进行限制。

  还有一些展馆自行设计的空间陈列、光线布置等具有独创性,虽然现行立法中对空间陈列、光线布置能否构成作品、构成哪一类作品并无明确规定,但从法理来看,具有独创性的空间陈列、光线布置本质上也是“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符合立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特征,因此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展馆对其享有著作权,也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禁止拍摄馆内的空间陈列、光线布置等。

  利用展品进行带货涉嫌侵权

  是否允许参观者拍摄是画廊、美术馆等展览场所作为管理者的管理权限,但刘俊海认为限制也要适度,在没有特殊的著作权保护需求下,对于普通参观者而言,正常的拍摄行为应该是允许的,真正要禁止的是那些未经允许而利用展出作品而进行的商业带货行为。

  刘俊海解释称,展览作品是供人们参观欣赏的,作品作者及展出方均未授权可以利用这些展品进行所谓的商业带货时,一些网红利用拍摄的照片或视频来进行带货的行为将涉嫌侵权。

  在北京某艺术园区内经营模型展馆的徐鹏遇到过一个进店参观的客人,在一排原创手办前反复拍照,还拿出随身携带的一个小型手办与其店内展品放在一起进行摆拍。事后徐鹏得知,该客人在某短视频平台上从事无版权的翻模生意(即对正版手办造型进行复制),此番来店是为了将翻模产品与正品拍照对比,在卖货时进行宣传。

  对于此类行为,刘俊海认为除未经许可将拍照内容用作商业带货侵犯著作权外,此种利用正品为自制产品进行售卖宣传的行为也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因此,拍摄展出作品是否涉嫌侵权关键要看拍摄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黄骥解释称,合理使用行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限于特定的特殊情形、不与权利人对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黄骥看来,将拍摄的作品用作商业带货时使用,会构成与作品正常使用方式的冲突,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

  除商业带货行为可能涉嫌侵权外,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一些网红带领团队的“霸拍”行为也涉嫌违法。

  当前,关于个别网红拍摄团队占用公共资源,未经批准就擅自设卡、拦截他人等行为偶有发生。朱巍提醒,这种行为已涉嫌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fztd/1340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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