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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为增强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注入法治新动能

发布时间:2021-12-21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人大网

  《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云南省长期以来宗教事务方面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空白。

  云南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是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之一。为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指示,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规范,并将云南在宗教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定《条例》显得十分必要且紧迫。

  《条例》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全过程。先后两次通过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召开十余次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人大代表,立法专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加强宗教领域信用建设,设定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期限,规范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等方面的意见在《条例》中得到了体现。

  《条例》不分章节,共45条,结合地方实际,对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补充,主要有“四大亮点”。

  

  健全和完善宗教工作领导机制

  旗帜鲜明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全面领导。《条例》明确,宗教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既确保将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贯穿于宗教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牢牢把握宗教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又有效保障了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在宗教工作中得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

  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条例》压紧压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各级各类主体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责任,为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推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宗教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奠定了坚实基础。

  

  坚决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条例》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责任和义务放在突出位置,并在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范发生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等方面作出规定,引导宗教界弘扬爱国精神,讲大局、讲法治、讲科学、讲爱心。

  

  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

  刚刚结束不久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

  《条例》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强调宗教工作应当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各宗教,支持各宗教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同时,还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应当体现中国传统风格或者地方特色”。

  

  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和实践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条例》针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须解决的宗教商业化、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噪声扰民、校园传教、无序放生以及通过互联网以宗教名义偏财敛财、蓄意挑起宗教矛盾等问题立法,敢于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

  《条例》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必将对提升云南宗教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组织和引导信教群众同广大人民群众一道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重要作用。(张爱磊)


原文链接:http://www.ynrd.gov.cn/html/2021/fazhixuanchuan_1216/16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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