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拟审议法律草案情况
在今天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情况。
岳仲明介绍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6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2月20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这次会议审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湿地保护法草案、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种子法修正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议案等;审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黑土地保护法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黄河保护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其中,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有8件。
岳仲明介绍,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今年10月,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初审。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各方面意见,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精神,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相关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及职权,明确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进一步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细化和充实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区域协同立法予以明确。三是,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经验,增加规定地方人大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相关内容,明确地方政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四是,明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并予以公开。
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今年8月,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审。根据各方面意见,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增加规定,在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时,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二是,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应当增强未成年人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草案三次审议稿将上述规定中的“未成年人”改为“学生”,无论在校学生是否成年,都应当加强对他们的反有组织犯罪教育。三是,进一步完善涉案财产处置的规定,增加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涉黑涉恶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四是,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违反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报告义务的处罚力度,对拒不改正的,增加规定了拘留的处罚措施。
关于湿地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今年10月,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增加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的规定。二是,增加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湿地保护的内容。三是,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四是,考虑到泥炭沼泽湿地对生态环境极为重要和特殊,明确禁止开采泥炭,并加大对开采泥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五是,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评估。
关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今年8月,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为充分体现当前我国科技领域重大改革发展成果,切实完善科技创新保障措施,着力破除制约科技创新的障碍因素,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保护自由探索权益,提供自由宽松的科研环境;二是,支持发展新型创新主体,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三是,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拓宽基础研究资金来源;四是,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制度,畅通国内上市融资渠道;五是,完善激励措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六是,着力减轻事务性负担,切实保障科研时间;七是,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注重创新人才和团队培养;八是,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自由流动,鼓励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九是,增设科技统计报告制度和国家创新调查制度,为科技决策提供依据;十是,鼓励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今年8月,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初审。根据各方面意见,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噪声污染内涵,将相关领域无噪声排放标准而“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扰民的现象纳入防治范围。二是,完善管理体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出要求。三是,完善标准规划制度,规定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要求在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四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五是,完善防治措施,要求全社会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六是,加强信息公开,突出公众参与。七是,完善法律责任,优化处罚措施。
关于种子法修正草案。今年8月,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初审。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种子法的决定草案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充实关于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完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四是,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力度。
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今年10月,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初审。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明确实行在线诉讼应当经当事人同意。二是,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民事案件才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三是,增加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个月审限。四是,删除小额诉讼有关答辩和举证期限、审理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五是,删除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规定。
关于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今年6月,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根据各方面意见,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职业教育的内涵,突出职业教育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特色。二是,完善职业教育工作要求相关规定,与有关文件表述相衔接。三是,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四是,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支持力度,助力乡村振兴。五是,进一步明确对开展职业教育的企业的相关支持和引导措施。六是,优化职业教育学生升学就业的社会环境,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七是,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法律案有7件,分别是公司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和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工会法修正草案、黑土地保护法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黄河保护法草案。
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据岳仲明介绍,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进一步完善发展,对公司法修改提出一系列任务要求。同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创造了丰富的公司制度实践经验,司法机关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公司法理论研究取得丰硕成果,为公司法修改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支撑。
公司法此次修订,保持现行公司法框架结构、基本制度稳定,维护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降低制度转换成本;同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制度短板,对现行公司法作系统的修改完善。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巩固深化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促进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深入总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推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创新动能和活力。三是,落实党中央关于产权平等保护等要求,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效能。四是,深入总结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提高投融资效率,规范投融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五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关要求,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建设。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岳仲明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和议事程序的重要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该法于1987年制定,2009年作了部分修改。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就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修改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有必要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充实“总则”,增加规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等;二是,根据实践发展,规定必要时可以加开常委会会议,并可以采取“现场+网络视频”形式召开会议;三是,优化会议组织安排;四是,增加改进会风会纪有关内容;五是,完善议案审议程序;六是,增加规定常委会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环保、国有资产管理、备案审查工作等报告;七是,增加规定专题询问;八是,完善发言和表决制度;九是,增设“公布”一章,明确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人事任免等事项的公布要求;十是,体现机构改革成果,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职权职责。
关于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岳仲明介绍称,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来,为抗击地震、洪水、雨雪冰冻、新冠肺炎疫情等提供了重要法律制度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对应对管理带来新的挑战,这些都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解决。
这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坚持党的领导以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最新成果等通过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坚持问题导向,补充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吸收疫情应对中的成功经验;坚持该法突发事件应对管理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定位不变,处理好与本领域其他专门立法的关系,做好衔接配合。国务院拟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对现行法的名称、体例结构及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新增“管理体制”一章,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理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二是,畅通信息报送和发布渠道;三是,完善应急保障制度;四是,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建设;五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六是,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lfgz/lfjj/500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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