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身边的民法典]献爱心开空头支票,违法!
核心提示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临近年末,各类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处处可见,很多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践行公益,为需要帮助的人捐赠物资,送去关怀。但是,有个别团体和个人为了沽名钓誉,抱着“我送别人东西,想送就送,不想送就不送了,对方又没什么损失”的想法,空口承诺,赚足名誉后不履行捐赠义务,或是献完爱心后又以各种理由撤回“捐赠”。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只有悖于公德,还是违法的。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其实,除了爱心捐赠外,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表达谢意、维系情谊,也常常会进行赠与。那么,这些赠与行为都不能撤回吗?民法典对赠与作了哪些规定呢?
【典型案例】
案例一:去年6月,某企业前往一乡村小学进行公益活动,现场捐赠图书及学习用具若干,并承诺后期将捐赠20万元为学校翻新操场。捐赠仪式上,企业负责人将一块写有“20万元”字样的红色纸板交于校方,并拍照留念。之后,该企业为学校汇款2万元,称因公司当年经营不善,资金不足,取消剩余捐赠。
案例二:小张系老张的侄女,其多次向老张表示如果老张将名下房屋赠与她,她便愿意照顾老张生活起居并按月支付生活费。随后,老张同意了小张的提议,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小张。协议签订后老张将房产证交于小张,但因疫情影响双方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后,小张按约定履行照顾老张生活起居,但并未按月支付生活费,且多次与老张发生争执。于是,老张便以双方关系恶化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小张的房屋赠与。
【法官说法】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辛晶
“赠与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各类捐助活动、父母在孩子结婚时赠与房子车子等。这些赠与行为的实施就会导致赠与合同的产生,继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辛晶表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接受赠与,双方就赠与事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合同即成立。
“如果赠与人反悔,原则上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辛晶说。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由此可知,赠与人在将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是可以反悔的,享有任意撤销权。民法典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因为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自愿性,且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撤销赠与不会损害受赠人的利益。基于此,如果让赠与人必须履行其诺言并且没有反悔的余地,就显得过于严苛。所以,法律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如果赠与物是动产,交付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物为不动产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如果赠与合同履行完毕,承诺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受赠人已经成为相关财产的所有权人,赠与人就不能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部分转移权利,则赠与人对未转移权利部分享有撤销权,已转移部分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就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案例二中,老张请求撤销赠与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房屋产权并未发生变动,老张享有撤销权。
但是,所有的赠与都可以反悔吗?并非如此。民法典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其中,公证、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很好理解,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一般指包括直系血亲之间的赠与、为报恩而为的赠与等。法律作此规定是因为: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表明赠与人已对赠与进行了慎重确认,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其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而对于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允许这类赠与随意反悔,则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养成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对于上述两类赠与,如果赠与人随意反悔、不交付赠与财产的,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而且如果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此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诈捐现象,以法律作为保障,即使“假捐款”也须“真履行”。案例一中,某企业对乡村小学的捐赠具有公益性质,不适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因此受赠方有权要求该企业履行财产赠与义务。但凡事都会有意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所以,如果企业撤销捐赠不是故意推诿,而是确实陷入经营困境,则可免除其赠与义务。
总的来说,赠与人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赠与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赠与物的物权没有发生转移,物权一旦转移,赠与人将丧失任意撤销权;其次,赠与行为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最后,赠与合同未经公证。除此之外,赠与不得随意撤销。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fztd/1339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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