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自贸港法)第四十九条“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应当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让土地现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闲置费”的规定,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完善了我省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制度,不仅有利于破解我省闲置和低效土地处置难题,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也是推进海南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和创新点有:
完善了闲置土地的内涵。根据自贸港法授权,《规定》第二条在保留继承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对闲置土地定义的基础上,完善了我省闲置土地的定义内涵。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加强对低效用地的处置。
完善了土地闲置费制度。根据《规定》第五条,一是对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明确按土地出让金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二是贯彻落实自贸港法有关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让土地现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闲置费。在收费标准设定方面,采用阶梯比例,细化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以5%为起征点,以20%为征收上限。该规定属于全国首创,为“半拉子工程”低效用地处置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海南方案”。
明确了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根据《规定》第六条,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并且可选择采用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竣工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置换土地;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
明确了补偿制度。根据《规定》第七条,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军事管制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土地无法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有偿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有偿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对历史遗留未竣工闲置土地设定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在《规定》施行前已出让的土地,已逾期未竣工或者未逾期但距约定竣工日期不满两年,且自2022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两年内还未竣工的,自《规定》施行满三年之次日开始征缴土地闲置费。
(六)压实政府处置主体责任。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采取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农转用审批等措施,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考核和奖惩。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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