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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时间:2021-12-0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近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相互衔接。

  据辽宁省卫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辽宁省出生人口呈下降态势,少儿人口比重下降,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此次修改,增加支持生育的条款内容,对最大限度地激发生育潜力,促进辽宁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分迫切和必要。

  《决定》重点修改了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优化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优化生育全程服务,推动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

  二是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支持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加大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力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产妇配偶享有护理假20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日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市、县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于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指导服务。

  三是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措施,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5日的父母照料假。

   据介绍,辽宁省将加快政策配套与衔接,及时清理不适合当前人口发展形势的政策文件和相关措施,衔接好生育、奖励、服务等有关政策。同时,将贯彻落实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督导考核重点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政策举措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对法律有关规定进行解读,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信息来源: 法治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6389553839352167&strColId=5dd7d16ab53b452ab41e04b472f273dd&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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