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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身边的民法典]养犬应文明 掉“链”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1-12-04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核心提示

  饲养动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安阳狗咬人事件”还未远去,武汉女子“拿命控告遛狗不拴绳”的消息又引发一波新的舆情,宠物饲养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的关注点。尽管上述都是极端个案,但无不说明处理好宠物饲养问题已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不少家庭加入“养宠一族”。与此同时,因部分养宠人士法律意识、安全文明意识淡薄,由遛狗不拴绳等行为引发的饲养动物伤人纠纷也屡见不鲜。但事实上,这类纠纷双方的焦点往往并不在于能否饲养宠物,而在于是否文明饲养宠物。

  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对饲养宠物有何约束?发生纠纷后责任如何承担?受害人该如何维权?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典型案例】

  案例一:今年8月,年逾古稀的邱某在路边行走时被一只未拴绳的狗咬伤。之后,邱某找到狗主人王某,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协商未果,邱某将王某诉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关庙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万余元。查明事实后,主审法官释法明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赔偿邱某经济损失6000元。

  案例二:因家中有新生儿和老人,齐某就将自家宠物犬放在门口的笼子里饲养。一日,邻居张某路过时被该宠物犬咬伤。于是,张某报警要求齐某赔偿。民警调出监控记录后发现,张某第一次经过宠物犬身边时,该犬并没有任何动作。随后,张某折返并将手中类似可乐罐的物体向宠物犬掷去,并反复多次踢踹笼子。几分钟后,宠物犬挣脱出笼子猛扑向张某腿部,导致张某受伤。在民警协调下,齐某、张某二人协商未果,张某便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齐某饲养的宠物犬虽然将张某咬伤,但张某主动挑衅,数次踢踹,已超出正常逗狗范畴。张某明知有遭受该宠物犬咬伤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损害是其故意造成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因此,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冉琼

  宠物伤人到底如何担责?冉琼表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相关责任划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依照民法典规定,对于合法合规饲养的宠物意外伤人的情况,即宠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已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办理了饲养手续且对宠物进行了合理看管的情形下,宠物伤人后,饲养人或管理者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若能证明受害者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比如受害者因故意砍砸、踢踹、吓唬小动物的行为被抓伤、咬伤的,或是擅自进入他人家中被宠物咬伤,宠物主人可以不负责或者减轻责任。案例二中,张某故意挑衅激怒宠物犬致自己受伤,法院因此判令饲养人不负责任,是合适的。这就提醒大家不要故意招惹刺激宠物,否则被咬伤后可能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存在免责情形,即便损害是由受害一方故意造成,也只是减轻一部分责任。因此案例一中,王某不牵绳遛狗导致邱某受伤,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总之,依照民法典,发生宠物伤人事件一般由宠物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的责任,即就算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为了合乎情理,法律也规定,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宠物主人可以免责或减责。

  饲养动物伤人后,该如何维权呢?冉琼建议,一旦发生饲养动物伤人事件,被动物侵袭一方可拍摄相关视频与照片,也可收集监控视频等作为证据,来证明自己受侵害的事实;若情况严重需进行诊疗的,应及时就医,可委托亲属、朋友协助取证,并及时确认并联系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同时病历和医疗费用清单等要保留好。饲养动物一方,应当及时配合伤者进行治疗;若发现被侵权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应当及时搜集、固定证据。发生纠纷后,受害人和饲养人可先进行协商,或通过防疫、卫生、城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协调解决。若情况比较严重,也可以报警或起诉,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依法文明养犬不是小事,而是关乎居民生活安全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宠物饲养人要提高文明意识和社会公德,加强对所养动物的管理和看护义务,外出应采取牵狗绳、给狗戴嘴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摒弃不规范、不文明养宠行为,切莫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社区饲养犬只的监管,并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文明养犬宣传教育,让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意识深入人心,从源头遏止饲养动物伤人的事件发生。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fztd/1337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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