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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2月1日)起,贵州这些法规正式实施!机场车站等场所配置母婴室、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须佩戴口罩、地铁车厢不得吃东西……

发布时间:2021-12-04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一、《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为贵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条例》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进行研判,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要政策、重要工作、改革事项;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整体纳入年度工作督查、纳入平安建设和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体系。

  根据《条例》,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达到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采取暴力、羞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妨碍阻挠矫治教育措施实施或者放任不管等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向其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告诫书或督促监护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依法对未成年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

  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于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经过此次修正后,法规条款更加完善、更加符合贵州实际。

  新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明确“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

  《条例》还规定了“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室等设施。”

  

  三、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9件法规进行修改

  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和行政处罚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立即作出安排部署,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按照要求,成立了清理工作专班,组织专门力量对涉及长江保护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梳理,开展具体清理工作。根据逐件逐条比对结果,共清理出3件与长江保护法、6件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法规,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此次修改的9件法规分别为:《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贵州省工会条例》《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495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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