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情况专题调研报告
按:2021年,省委改革办组织开展了中共贵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重大调研课题工作,经专家评选并报省委领导审定,从入选的102个课题中评选出50个优秀课题,现通过“贵州改革”微信公众号陆续推送部分优秀课题,供各地各部门学习参考。
贵州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情况
专题调研报告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课题组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血脉、根基、脐带,是心之向往、行之指引、魂之归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的历史方位,从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根脉的战略高度,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动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和创新交融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本课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治省与建设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有机统一,深入分析加强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的特殊重要意义,全面总结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效,系统梳理存在的问题与短板,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工作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深入扎实推动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提供参考。
一、加强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的特殊重要意义
(一)加强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是传承发展我省“有别于东部不同于西部其他省份”民族文化的客观需要
我省无论是经济、社会、文化、自然,还是发展阶段,都有自身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体现在文化上,最主要的就是形成了“有别于东部不同于西部其他省份”的民族文化。其突出特征是:
一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战国、秦汉时期,贵州高原古夜郎文化已初具繁荣;魏晋以后,贵州文化广纳中原、巴蜀、荆楚、滇粤等文化之所长,不断孕育发展;到明清两代,外来文化不断与贵州文化融会贯通,产生了土司文化与阳明文化;革命时期,红军在贵州英勇奋战、夺取胜利的过程中,又带来了宝贵的长征文化、红色文化等。多种文化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为民族文化的形成、传承、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注入了强劲动力,共同形成了我省民族文化绵延不绝、历久弥新的精神品格。
二是一体多元、丰富多彩。我省是全国民族八省区之一,少数民族众多,域内居住着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等17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常住人口1405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36.44%,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1.19%。我省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的民族分布状况,为民族文化的形成、传承、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打下了坚实基础,各民族共同编织了我省民族文化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壮丽画卷。
三是资源富集、潜力巨大。民族节庆多,苗族的苗年、姊妹节、芦笙节、跳花节、龙舟节,侗族的萨玛节,布依族的“三月三”“六月六”“查白歌节”等,纳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具有极强的观赏性和研究价值。民族歌舞美轮美奂,既有入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侗族大歌,也有纳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苗族古歌、琵琶歌、土家族民歌和芦笙舞、转场舞、铃铛舞等,特色鲜明。民族建筑、民族村寨千姿百态,千户苗寨、肇兴侗寨、龙潭古寨等声名远播,吊脚楼、鼓楼、风雨桥等被誉为“建筑艺术的精华”“民族文化的瑰宝”。民族民间工艺精妙绝伦,镇远木雕、黄平泥哨、黎平刺绣、安顺蜡染、镇宁织锦等民族工艺制品,深受群众喜爱。此外,民族医药、民族服饰、民族饮食等,享誉海内外。这些民族文化资源,为民族文化的形成、传承、发展提供了平台载体、产生了品牌效应,共同展现了我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美好前景。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保持民族文化经久不衰,文化认同是动力,传承发展是基础,法治保障是关键。充分发挥法治保障的关键作用,才能不断传承发展我省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切实保护文化内核、传承优秀基因、防止侵蚀破坏,始终保持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先进性,持续巩固提升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影响力。
(二)加强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是保持我省各项事业继续大踏步前进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夺取了脱贫攻坚决胜战、疫情防控阻击战、经济发展保卫战、“十三五”规划收官战等一系列重大胜利,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完成了从“一穷二白”到“黄金十年”的华丽蝶变,被习近平总书记誉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大踏步前进的一个缩影”。民族文化作为重要的事业、产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是民族文化产业欣欣向荣。依托民族文化资源富集优势,深入推进文旅融合,打造西江千户苗寨、肇兴侗寨等一批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为实现旅游业持续“井喷式”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2019年,全省旅游总收入跃居全国第3位,旅游产业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增至11.6%,有效推动了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立足民族文化资源特色,重点打造“黔酒”“黔茶”“黔绣”“黔银”“黔织”等“黔系列”民族文化品牌,深入推进“黔货出山”,民族文化产品品牌化、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生产经营成效显著,为我省实现从“经济洼地”向“增速前列”的跃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谱写新篇。以苗族姊妹节、布依族六月六、侗族萨玛节、水族端节等民族传统节庆活动为载体,创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将每年10月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村寨、进军营、进街道、进景区、进园区等活动。每五年召开一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进一步铸牢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遵义市、六盘水市、贵阳市相继成功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州),安顺市、毕节市创建工作稳步推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被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赞誉为全国民族关系比较好的省份之一,是民族团结进步的典范。
三是各族群众精神文化需要不断得到满足。以民族歌舞、民族戏剧、民族体育、民族服饰、民族文学等为依托,通过举办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多彩贵州民族服饰设计大赛等,开展少数民族文学“金贵奖”“黔岭歌飞”少数民族歌曲创作奖评选等活动,隆重举办贵州世居民族历史文化展,编辑出版《贵州民族文化宝库丛书》等,以多种艺术形式,持续促进各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和发展,进一步丰富了中华文化的内涵,更好满足了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所有发展都要赋予民族团结进步的意义,都要赋予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传承发展民族文化是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深入推进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工作,才能持续巩固好、拓展好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对于增强各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重要作用,为各项事业继续大踏步前进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是我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迫切需要
一是民族文化是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内容。乡村振兴,文化为魂。乡村是民族文化的重要发源地、传承地、集散地,孕育和保留了丰富多彩的建筑、歌舞、服饰、酿造、民族医药、农耕文明等优秀民族文化。这些优秀民族文化本身是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内容。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必须深入挖掘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及其内涵,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其新时代的意义和价值,充分发挥优秀民族文化在乡村文化振兴中的作用。同时,乡村文化中也包含一些陈规陋习,有的甚至与时代要求和法律规定格格不入,只有通过乡村文化振兴,才能推动移风易俗,推进乡风文明,营造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良好乡村社会风气。
二是民族文化是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资源。乡村振兴,产业是首要和重点。我省乡村大多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产业基础相对较弱,特别是现代工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同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提出的“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政策,以及乡村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提供生态屏障和生态产品、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三大功能定位,我省乡村只有立足于特有的资源禀赋发展产业才是最佳选择。我省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在乡村产业振兴中发挥的作用非常重要,这些年蓬勃发展的乡村旅游让昔日的贫困村如今吃上了旅游饭等鲜活事例,已经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三是民族文化是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石。乡村振兴,是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的全面振兴。民族文化既是全面振兴的重要内容、重要资源,又是重要依托、重要纽带。民族文化中蕴含的浓厚乡土情结、家国情怀,成为乡村培养、引进、留住人才的精神动力;天人合一、敬畏自然等人与自然相处之道,成为保护生态、爱护环境的思想基础;诚信友善、邻里守望、互帮互助、互利共赢等处世之道,成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展产业的行为规范。总之,民族文化中的优秀元素,是乡村全面振兴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和宝贵财富。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推动乡村振兴健康有序进行,规划先行、精准施策、分类推进,科学把握各地差异和特点,注重地域特色,体现乡土风情,特别要保护好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不搞一刀切,不搞统一模式,不搞层层加码,杜绝‘形象工程’。”持续加强和改进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工作,才能切实保护好我省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资源,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源源不断的物质支撑、思想支撑、动力支撑。
二、我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一)坚持立法先行,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规不断完善
据统计,截至2021年9月底,我省现行有效专门性民族文化法规共计27件,其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3件、市(州)16件、自治县8件。除此之外,在其他民族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也对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有相应规定。
我省民族文化立法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0年以前,属于起步阶段。这一阶段,省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颁布了《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这是我省在文物(文化)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立法的开端。自1986年起,各民族自治地方相继制定了自治条例,分别对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作了相应规定。这些法规对我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第二阶段是2000年之后,是我省民族文化立法快速推进阶段。这一阶段,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等专项法规,分别对民族文化专项保护作出详细规定;各市(州)、自治县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建筑、民族特色村寨、民族医药、民族文学、文物保护等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单行条例,如《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这些法规,涉及面广、内容丰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为新世纪持续深化拓展我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二)坚持依法监督,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持续监督推动民族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特别是2009年以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民族文化法律法规执法检查17次,有力地推动了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深入开展。
在省级层面,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自2015年起,省人大常委会连续六年对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开展执法检查,每一年的执法检查中,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情况都是检查的重点内容。在市(州)、自治县级层面,各市(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同样高度重视民族文化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监督工作,不断探索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如,2018年镇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行执法检查,2019年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进行执法检查,等等。这些执法检查,有效推动了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为民族文化繁荣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坚持严格执法,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稳步提升
一是配套制度措施不断完善。2010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贵州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
二是工作力度不断加强。省政府先后成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传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强化了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2010年以来,省级财政共投入非遗专项资金21594.5万元,投入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约5亿元,2016年至2019年每年安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扶持资金1.5亿元,民族文化传承发展资金保障力度不断加大,有力保障和推动了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平台载体不断创新。通过实施民族节日扶持计划、“千百十”民族工艺人才培养计划、锦绣计划,命名少数民族手工艺传习所、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传承基地,打造“黔系列”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数字化保护发展工程等,为民族文化走向市场、“架上云端”搭建了平台,创造了条件。
四是文旅融合不断深化。依托民族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推动文旅融合发展。一批与旅游紧密结合的民族歌舞剧目如苗族歌舞诗《仰欧桑》、侗族音乐剧《侗歌侗乡侗家人》等精彩亮相,《多彩贵州风》风行天下,西江苗寨、肇兴侗寨等一批民族乡村旅游品牌相继涌现,成为外界了解贵州的靓丽名片,以民族文化为核心内容的文化旅游业蓬勃发展。
(四)坚持公正司法,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合法权益保障有力
一是加强文物司法保障。如,2020年省检察院出台《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指导意见》,将文物和文化遗产等列入公益诉讼范围,用公益诉讼手段加强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红色文化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
二是加强传统村落司法保障。以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保护建设为重点,综合采取公益诉讼、设立法官工作站、打造“一站式”的“线上线下”全方位诉讼服务平台等方式,践行“公正司法”的庄严承诺。
三是积极推动移风易俗。在司法活动中,既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村规民约,把法律适用与民族习惯有机结合起来,又加强对陈规陋习的审查把关,依法化解涉民族陈规陋习矛盾纠纷,积极推动乡风文明和移风易俗工作。
四是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省各级司法机关,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以案说法、办案释法以及利用民族节庆等重要时间节点普法等方式,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帮助各族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和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发展意识。
总之,我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许多工作甚至走在全国前列。但也应当清醒认识到,我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工作也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在:在思想认识方面,对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关系的认识把握不准确、不全面,有的甚至认为民族文化是落后的、偏远的、不先进的;对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重要性认识不足,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民族文化传承发展重视不够;对民族文化传承发展配合协作意识不强,部门推诿扯皮现象一定程度存在。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法规数量较少、时间较早、内容单一,基础性、综合性立法缺失,立法覆盖范围不全,制度措施不具体,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有差距;在监督工作方面,开展监督工作的次数偏少、刚性不足,缺乏实效,方式方法比较单一;在执法、司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方面,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措施未能完全落实到位,资金、项目、人才保障还有欠缺,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单一、效果欠佳。这些问题制约甚至阻碍了我省民族文化的有效传承发展,导致一些优秀民族文化濒临消逝加剧,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一加以解决。
三、加强我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强化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责任
一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理论武装。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积累了把握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民族工作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等重大问题,是党的民族工作实践的最新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全面完整准确把握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并贯穿民族工作各领域全过程,用以指导实践,推动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要全面准确把握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的主要内容。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中,民族文化是核心,传承发展是目标,法治保障是手段。要准确把握民族文化的核心内容,深刻认识理解“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根深干壮才能枝繁叶茂”,正确处理民族文化与中华文化的关系。要紧紧围绕传承发展的主要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法治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三要健全完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党委法治工作重要内容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要健全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等的积极作用,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工作新格局。
(二)加快立法进程,着力构建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规体系
一要尽快制定省级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基础性、综合性法规。民族文化的对象和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应当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对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中的共性问题、重要问题作出统一规范。这对我省而言尤为必要和重要。省人大常委会将《贵州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纳入2021年立法计划,并加快立法进度,在今年11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我们认为,该法规制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应当是一部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中华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为推动新时代我省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第二,应当是一部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综合管理法。要准确界定各部门之间的职能职责,科学合理规定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健全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系列制度措施,推动提升我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第三,应当是一部民族文化开发利用促进法。要通过立法,在传承发展民族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好、利用好民族文化资源,发展壮大民族文化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要研究制定、修改、完善省级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专门法规和其他法规。我省是民族文化资源大省,“十四五”规划提出了建设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的目标。在从民族文化资源大省向民族特色文化强省目标迈进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发挥好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既要制定基础性、综合性法规,又要制定、修改若干单一法规和其他法规,对某一方面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作出补充细化规定。在单一立法方面,可以考虑适时启动民族村寨、民族医药、民族工艺技艺等的立法工作,并适时修改完善《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专项法规。在其他立法方面,既要根据需要对涉及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相关法规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又要在制定乡村振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法规时,充分考虑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作出相应规定。
三要积极推动市(州)、自治县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相关立法。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市(州)、自治县立法工作指导,帮助各市(州)、自治县做好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相关立法工作。同时,要适当让渡立法空间,凡属于市(州)、自治县立法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优先支持市(州)、自治县立法。各市(州)、自治县要用好用足用活立法资源,立足自身民族文化资源禀赋,发挥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加强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与实施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的有效衔接,积极开展立法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三)增强监督实效,充分发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
一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监督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确保监督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要着力突出监督重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监督,将其纳入每年的监督工作计划,确保监督工作有序推进。要聚焦建设民族特色文化强省战略,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律法规的薄弱环节和民族文化资源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民族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和产业发展、民族文化传承人队伍建设、民族文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等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开展有针对性监督。
三要不断创新监督形式。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探索创新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的方式方法,在座谈交流、实地调研走访等常规方式的基础上,探索问卷调查、暗访抽查、第三方评估、上下联动检查、“回头看”等方式,不断提升监督工作实效。
四要切实增强监督刚性。监督工作要坚决避免和克服“粗、宽、松、软”“走过场”“走形式”,坚持用事实说话、用案例说话、用数据说话,该曝光的曝光,该点名的点名,不搞遮遮掩掩、语焉不详,督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全面贯彻实施民族文化法律法规。
五要持续强化跟踪监督。要借鉴省人大连续八年开展“环保行”督查、连续七年开展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黔东南州人大连续三年开展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执法检查的经验做法,持续发力、紧盯不放、久久为功,通过持续监督,推动问题的解决。
(四)深化宣传普及,不断推动民族文化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一要完善法规实施新闻发布会、动员会制度。2021年5月召开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颁布暨贯彻实施动员会,将参会规模扩大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相关行政部门、乡镇部门负责同志,在介绍条例重点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贯彻落实的具体部署安排,同步实现了宣传法规、学习法规、落实法规的多重效果,值得推广借鉴。
二要拓宽宣传渠道。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鼓励新闻媒体设立民族文化法治宣传专题、专栏等,加强民族文化法治题材的节目创作,发挥新闻媒体主阵地作用。利用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民族文化法律法规相关培训、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发挥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公共法治文化服务主力军作用。在传统节日、民族节庆等重大活动中,举办专业化、区域性民族文化法治知识宣传活动,不断提升民族文化法律法规知晓率、认同感。
三要融入学校教育。教育是最好的宣传。要积极推动民族文化法治宣传进校园、进课堂,在具备条件的院校开设民族法相关专业或课程等,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水平
一要加强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加大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将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列入目标绩效考核,纳入公务员奖惩机制,切实提升各部门对民族文化法治保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要加强民族文化工艺技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借助我省实施的民族节日扶持计划、“千百十”民族工艺人才培养计划、锦绣计划以及命名少数民族手工艺传习所、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传承基地等资源,加大对民族文化工艺技艺人才的培养力度。要注重将民族文化工艺技艺人才培养与解决易地搬迁社区群众就业、乡村振兴农民致富增收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形成人才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要加强民族文化传承人队伍建设。加大对民族文化传承人补助力度,激发其不断传承新人的积极性;依托高校、职业院校、社团和协会组织等,通过开设相关专业或组织传承人研修等形式,壮大民族文化传承人队伍,为优秀民族文化代代相传、发扬光大提供人才支撑。同时,要完善传承人管理激励机制,既鼓励传承人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又支持帮助有条件的传承人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以产业化、市场化效益吸引更多人学习传统技艺,传承优秀民族文化。
(本文获2021年度中共贵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重大调研课题二等奖)
课题组组长
何 力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课题组成员
金安江 省人大民宗委主任委员
杜胜军 省人大民宗委副主任委员
任永胜 省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
蒋 明 省人大民宗委办公室主任
时维超 省人大民宗委办公室副主任
岑光渊 省人大民宗委办公室
一级主任科员
李 季 省人大民宗委办公室
一级主任科员
马 骁 省人大民宗委办公室
二级主任科员
康 军 贵州民族大学在读博士生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496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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