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提请审议 拟明确检测阳性者告知义务
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从制度建设入手,拟完善我省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治疗和救助等制度机制,特别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有义务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并将感染情况告知相关人员。
此次制定条例,广东意在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加以固化,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包括开展被监管人员全链条管理,加强学生群体艾滋病防控,强化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劳动权益等具体做法。
如何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和检测工作机制?条例草案明确,我省设置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服务,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艾滋病患者而推诿或者拒绝提供医疗服务。同时,条例草案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告知义务,以提高预防、干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规定当检测结果为阳性时,感染者、病人应当主动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并在一个月内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告知,否则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
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权益也成为条例草案的重点内容。草案规定了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单位不得以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对其感染状况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在保护权益的同时,条例草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应履行的义务作出明确,包括主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申请结婚登记前,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如实告知对方;就医时,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禁止参加献血,艾滋病科研用血除外;禁止参加人体器官移植;禁止参加易使艾滋病病毒传播扩散的活动等。
原文链接:http://www.rd.gd.cn/rdlz/lfgz/202112/t20211201_185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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