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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身边的民法典]“亡”者归来,一切还能照旧吗?

发布时间:2021-11-27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核心提示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但相关权利的恢复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无论是被王子吻醒的白雪公主,还是用莲花重塑骨肉的哪吒,在很多文学和艺术作品中,“死而复生”的桥段并不少见。

  殊不知,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死而复生”的情况——被宣告“死亡”的人突然出现。但是,不同于艺术创作中的美好,现实中这些重新回归生活的人,并不一定能直接恢复之前的生活,因为“死而复生”往往还面临着一系列亟待“复原”的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现实中的“死而复生”到底是咋回事呢?让我们一起了解民法典中关于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

  【典型案例】

  2013年,符某与家人发生矛盾,负气离家,外出打工,此后杳无音信。符某的妻子王某多方打听未果,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寻找多年依然没有任何线索。无奈之下,王某于2018年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符某死亡。法院受理后,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仍无符某线索,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符某死亡的判决。之后,王某与陈某再婚,并将与符某所生的7岁儿子小符送给张某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2021年3月,符某出现,面对妻离子散的局面不知所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与妻子王某的婚姻关系,并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儿子小符被送养的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郭瑞

  “宣告自然人死亡,一般是出于保护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的考量,由于涉及生死,法院会严格遵循相关程序,谨慎判决。但现实情况复杂,‘亡者归来’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郭瑞说,依照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而且,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另外,民法典明确规定,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后,会有什么后果呢?郭瑞分析,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从本质上讲是通过特定程序从法律上推定的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因此,宣告死亡的判决一旦做出,被宣告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就会按其自然死亡进行处理。例如:被宣告人的户口及相关信息会被注销;其个人合法财产将会作为遗产被依法继承;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其配偶可以另行缔结婚姻关系;其子女也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等。但正因为这种“死亡状态”是被推定的,因此法律明确,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就像案例中,符某虽然被宣告死亡,但他其实并没有失去生命,所以他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如购物、借贷等民事行为都是有效的。如此规定合乎情理,且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

  那么,“亡者归来”后,生活还能不能简单地回到从前呢?

  “死亡宣告可以被撤销,但是某些权利状态可能无法恢复。” 郭瑞表示,民法典第五十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原则上,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状态终止后,其权利义务应该恢复,但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

  首先,在婚姻关系方面,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就像案例中,符某的妻子已再婚,符某就不能强行恢复婚姻关系。而且即使之后王某离婚,或者再婚的新配偶死亡,也不得因为撤销死亡宣告而自动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

  其次,在子女关系方面,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因此,案例中符某认为收养无效的诉请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其可与张某进行协商依法解除收养关系。

  最后,在财产权方面,依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且,如果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现代社会虽通信发达,但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时有发生。宣告死亡,一方面可以让一些长期悬而不决的财产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处置,同时也能让困在无尽等待中的生者获得解脱。但不管怎么说,“亡者归来”还是值得庆幸的好事。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fztd/1335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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