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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驻马店为优化营商环境立法

发布时间:2021-11-27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李恒)近年来,驻马店坚持把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推动高质量跨越发展、全面建设现代化驻马店的重要任务,2020年度营商环境综合排序在全省前移7名。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对《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分组审议。

  立法不重复 进行多点式、跳跃式规范

  鉴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实施生效,驻马店将目光放在突出地方特色上来,《条例》结构呈现多点式、跳跃性特点。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相关部门应当设置自助服务终端,实现政务全天候服务;第二十三条则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服务能力,推进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意在让国家、省、市三条例形成优化营商环境法规体系。

  针对企业“痛点”问题立法

  对于当地企业反映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条例》靶向发力,如第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园区的生活服务功能,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公共交通站点覆盖率,合理设置公共交通运营时间,方便企业职工生活和出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精细化管理。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限产停产……应当科学合理设置产业园区禁行、限行标志,保障进出园区企业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

  在优化法治环境方面,《条例》也不遗余力,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创新监督方式,梳理市场主体法律风险点,用信息引导、劝告等非强制方式强化市场主体法律风险防控。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在将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纳入失信名单之前,应依法通知对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审查,对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市场主体,应终止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相结合 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职责行为,贯彻社会共治理念,注重发挥市场主体、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多方作用。如《条例》第三条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践行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第三十一条则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条例》还提出,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对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政府应及时制定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治、补偿、减免等帮扶措施。

  

  编辑:谭敏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1/11-24/135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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