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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修订草案:在保供稳价中守好公共卫生安全防线

发布时间:2021-11-2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大力发展畜牧业,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适应发展现代畜牧业新要求,逐步完善和健全保障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管理体系,10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畜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家洋就畜牧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作说明。

  据李家洋介绍,现行畜牧法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增强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当前我国畜牧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力度不够,开发利用水平低,部分品种持续减少、濒临灭绝;二是禽畜种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学研协同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力不足;三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资源环境硬约束日益加剧;四是养殖业发展不均衡,行业集中度低,市场波动大、风险高,监测预警体系不完善,宏观调控能力弱;五是禽畜的防疫和屠宰质量安全监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能力比较薄弱。

  针对畜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分别从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3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草原畜牧业”“畜禽屠宰”两章,目前共9章,条文数量由73条增加至94条。

  在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对草案给予高度评价,纷纷表示,修改畜牧法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的有关重要指示精神的立法举措,对于提高畜牧业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力度和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补齐短板,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沈跃跃副委员长在分组审议时表示,草案针对当前畜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完善,增加了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有效供给等内容,特别是完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强化畜禽污染资源化利用,增设畜禽屠宰专章等,修改得比较好,使法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符合当前我国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近年来,畜禽养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畜禽粪污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备受关注。抓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关系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改善,是重大的民生工程。

  当前我国畜牧业生产种养结合水平低,“种的不养、养的不种”的结构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养殖场户缺乏污染治理配套设施,资源化利用水平低,全国每年有几亿吨粪污没有综合利用,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来源。

  为了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强化主体责任,草案明确,畜禽养殖者应当保证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国家支持建设畜禽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和利用设施,推行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促进农用有机肥利用和种养结合发展。

  畜禽屠宰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环节。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草案增加“畜禽屠宰”一章,对畜禽屠宰的行业发展规划、企业条件要求、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测制度、无害化处理及补助等作出规定。李家洋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综合考虑城乡差异、生活习俗、行业发展现状等因素,草案规定,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对生猪以外的其它禽畜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目前,我国畜牧业发展存在的重大风险之一就是畜禽疫病风险较高。”刘修文委员表示,草案在畜禽养殖、交易与运输、屠宰、经费保障等方面都作了修改完善,建立了更加系统全面的疫病防控体系,但是还需要更为严格的监管作为保障。他建议,在草案第69条后增加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保、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的有关规定。

  另外,草案还完善了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条件,明确规定,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能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哺乳纲或者鸟纲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多措并举,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畜禽遗传资源是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具有基础性、公益性。

  草案提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鼓励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用地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

  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张光荣表示,应建立健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按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的方针,建议增加“国家级遗传资源基因库、保种场的建设运转经费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相关内容,对所有国家级和省级畜禽保护品种做到应保尽保。对濒危畜禽种质资源及时进行抢救性收集和保护,对新发现的畜禽资源进行鉴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畜牧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技术创新是关键。为振兴畜禽种业,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良种技术攻关,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列入畜禽遗传保护名录的品种开发利用,满足多元消费需求。同时取消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的行政审批和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职业资格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草原畜牧业是畜牧业重要组成部分,是牧区振兴的前提和基础。草案增加“草原畜牧业”一章,明确国家支持科学利用草原,协调推进草原休养生息与草原畜牧业发展,提高草原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支持牧区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并对草原畜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饲草料供应、防灾减灾保障、草原生态奖补等作出规定。

  周建军委员表示,草是畜牧业的短板,在畜牧生产里面,草原生产力水平和我国农业进步相比差距悬殊,生产力水平很低。他建议在草原畜牧业相关内容中加强这方面的规定,要把促进草原生产力高质量发展摆得更重一些。

  今年6月23日至27日、7月6日至9日,万鄂湘副委员长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先后在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畜牧法执法检查。他强调,进一步贯彻实施畜牧法,要瞄准乡村全面振兴的目标任务,正确处理好发展规模化养殖与推动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之间的关系,让更多中小养殖场户分享产业链、价值链增值收益,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农牧民富裕富足提供法治保障。

  为拓展农牧民就业和增收渠道,草案规定,国家引导畜禽养殖户依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依法保护畜禽养殖户合法权益;鼓励龙头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

  分组审议时,邓秀新委员表示,畜牧法有关条文主要是关于规模化养殖的,关于散户养殖的法律条文很少,只有一条表述,就是繁种时不需要许可证。“大家都知道,800多个县脱贫攻坚有不少是通过散户、庭院式的养殖助力实现的”,他建议给予散户或者庭院式的畜禽养殖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

  保供稳价,维护养殖者和消费者利益

  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和供应是关乎群众生活、物价稳定、农民增收和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大事。

  为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和畜禽产品市场平稳运行,维护养殖者和消费者利益,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利用畜禽产品进出口、期货等市场调节方式,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国家鼓励畜禽主销区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

  吕薇委员表示,草案第7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政府发布的信息大多是局部的,应该在国家层面建立畜禽产销信息系统。”同时建议,“在总结我国猪周期问题的基础上,看看还有什么措施可以防止畜牧业大起大落,补充一些保障措施”。

  此外,草案还规范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明确禁养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因划定禁养区域关闭或者搬迁畜禽养殖场的,应当予以公平、合理补偿并支持异地重建。

  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张光荣关注到,在工作实践中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环保需要,拆除畜禽养殖场时缺乏必要的补偿依据和标准,同时禁养区划定工作也缺乏标准,致使各地在执行政策时尺度不一。“建议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场所拆除补偿标准,完善‘禁养区’划定有关标准。”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1/5a56ee13f98643d28d0b2de3609f2f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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