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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江西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11-2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人大新闻网

  

  (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长江流域江西重点水域禁捕相关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施长江大保护,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等规定,把长江流域江西重点水域(以下简称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等有关工作取得实效。

  二、本决定所称重点水域是指以下水域: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二)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

  (三)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干流; (四)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域。

  重点水域的禁捕区域和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听取禁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禁捕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建立巡护制度,做好禁捕以及相关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查,协助做好禁捕相关管理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自用船舶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和协调禁捕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通信管理等驻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

  四、禁捕工作应当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发挥河长制湖长制平台作用,建立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快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与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力量和装备设施资源整合,推进水陆联动和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协同执法。重点加大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艇、筏),以及“堑秋湖”的检查管控和依法查处力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通信管理等驻赣机构的优势,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和禁捕水域电子围栏预警机制,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禁捕工作的指导。

  五、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禁止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垂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和自律管理,引导垂钓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垂钓。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机构,依照以下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一)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三无”船舶(艇、筏)有涉渔行为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船舶携带涉渔工具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和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赣机构可以依法登临检查,发现涉渔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携带电鱼、毒鱼、炸鱼等装置、器具或者其他禁用渔具进入禁捕区域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和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赣机构在工作中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并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的,或者以重点水域渔获物的名义宣传的,由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六)其他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捕工作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监督举报违法行为和积极参加与禁捕退捕有关的志愿活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大禁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刊登、播放禁捕公益广告,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禁捕、保护生态的浓厚氛围。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水生生物保护意识,依法执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各项规定。

  支持相关科研、教学、推广等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水域生态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生物完整性指数监测,发布监测报告,开展重点水域禁捕效果评估,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完善提供科学支持。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退捕渔民的就业创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和跟踪服务,落实扶持政策,通过发展特色产业、鄱阳湖渔文化等途径拓宽转产就业渠道,做好符合条件退捕渔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生活、子女教育、住房、医疗等保障工作。

  九、建立与湖北、安徽等相邻省协同的联合执法合作机制,探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等行动。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界水域协同执法,形成打击破坏渔业资源违法犯罪的合力。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jxrd.jxnews.com.cn/system/2021/11/19/0194557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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