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守护家庭幸福安宁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是平安贵州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关系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9月29日,《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是平安贵州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关系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图为黔东南自治州镇远县人民检察院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讲解员在介绍基地运行情况。
急用先立回应多方关切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重大修改,作出了符合实际需求和时代特点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制度,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我省认真贯彻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取得了积极成效,创造了不少经验,但对应上位法,我省一直没有相应配套法规。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协调机制不顺、部门工作合力不强、基层治理责任不清晰、专门学校不规范等问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在我省一些地区还比较严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制定配套法规、构筑立法防线、推进综合治理的呼声日益高涨。在今年的省人代会上,贵阳市代表团涂妍等13位代表就提出了关于制定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议案。
根据省委关于平安贵州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代表议案的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急用先立,将制定《条例》从今年立法计划中的调研项目调整为正式立法项目。今年2月,成立了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飞跃为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为召集单位的起草工作专班。
在领导小组的坚强领导下,专班成员单位共同高效推进:3月形成条例文本初稿,4月至6月分赴省内外调研、考察,6月底形成较为成熟的文本草案,7月6日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形成了条例议案。值得一提的是,在起草过程中除了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州的意见,还特别征求了团中央权益部以及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专家、省内外专门学校校长等各方面的意见。
“在全面实施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聚焦重点问题,制定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细化强化各方责任措施,对于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推动平安贵州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文阳在作《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时说。
从地方实际出发务求管用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的立法要求,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不照搬照套、有几条写几条”的立法思路,工作专班借鉴省内外“小快灵”立法经验,立足地方立法权限,坚持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着力细化、量化、具体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形成了不分章节、以上位法内在逻辑为顺序、共计31条的条例。
《条例》首先开宗明义明确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坚持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同时其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
结合中央顶层设计和我省实践经验,具体如何做,也制定了明确机制和具体路径。
在建立各项机制方面,《条例》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未保委)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未保委主任召集,定期对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进行研判,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要政策、重要工作、改革事项。
此外,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的单位由各级未保委指定,该单位将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交流制度,依托大数据平台深化信息共享和分析研判,及时生成、发布和运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以及网格员等各级监测报告主体将及时进行核实、报告,并对相关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干预。
这样的机制既集聚了未保委与协调机制的工作合力,又为具体工作实操留下了空间。
同时,为推动形成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工作局面,《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法治副校长和校外法治辅导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方面的具体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每届至少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1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计划的实施情况,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责。
细化量化具体化相应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封存犯罪记录等等预防犯罪的具体措施,《条例》用大量篇幅作出了细化、量化、具体化的相应规定。
针对我省专门学校点多规模小不规范等问题,依据中央有关要求和上位法精神,按照省规划、市统筹、县落实的思路,《条例》对专门学校建设的规划布局要求做到“布局合理、资源集中、有效辐射”,安排经费时确保其“财政保障水平高于当地普通学校”,师资保障方面其“教职员工在职称评审、绩效工资核定时予以倾斜照顾,每月发放特殊教育津贴”,此外还“鼓励和选派优秀教师和管理人才到专门学校工作,推进专门学校与普通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在未成年学生“一进一出”专门学校的制度衔接上也制定了严密的制度。“进”分两种情形,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需申请后经过县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已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等情形的,还需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决定送入专门学校。
“出”则需要由专门学校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其转回普通学校或解除闭环管理。申请、评估、决定这一系列程序,一方面畅通了“进”“出”专门学校的渠道,一方面强化了严谨慎重的“把关”作用,体现了包容审慎的原则。
此外,结合我省实践经验,《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对落实未成年人违法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出了细化补充,明确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或出具相关证明;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进行公开引用,相关经办人和查询人应当依法签订保密协议等等,让曾经犯错的未成年人更大限度地免受影响、更快地走出阴影、拥抱新生活。(作者:王晓琳)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487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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