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惠民 寻求最大公约数增强法规生命力
获得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对于江西省抚州市而言是具有划时代历史意义的事件。
然而,作为一个内陆欠发达的设区的市,在立法人才、立法资源等软硬件均无法与发达地区比肩的现实下,如何用好地方立法权,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色出彩,成为摆在抚州人大面前的一道难题。
经过不断探索,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为民、立法靠民”理念的指引下,通过“接地气”的立法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顺气,使利益攸关方服气,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以民为本
万事开头难。
2016年,在启动《抚州市立法条例》以保障立法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的同时,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然而,立什么法是个方向性的问题,面对向社会各界征集的数十件立法建议项目,如何选定具体立法项目?对此,大家如履薄冰,因为立法一旦启动,就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责任不可谓不重大。
抚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后指出,“立什么法的问题其实是为谁立法的问题,只有坚定为民立法宗旨,才能在立法选项时抓住牛鼻子,选出民心所向、民生急需的立法项目”。循着这条思路,抚州人大聚焦人民群众最期盼通过立法改善的民生实事,再次开展了调研。
诸如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混乱、住宅区物业管理薄弱、抚州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抚河污染防治等问题得以进入立法视野,这些问题或者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或者是现实需要且事关长远。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据此就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案进行了完善,将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物业管理、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列入了立法规划和计划,广大人民群众纷纷点赞。
汇集民智
立法工作给人的印象是埋首纸堆、枯坐板凳,因为有大量的上位法和外地同类立法需要研究、参详,需要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字斟句酌。“吟安一个字,捻断数茎须”,是这项工作的真实写照。
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执着于“苦干”的同时,没有忘记跳出冷板凳,走入群众、走入生活、走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因为只有真正接地气,才能立出与改革发展同频、与法治建设共振的地方性法规,实实在在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为此,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办法,规范了开展书面征询、走访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方式方法,保障征求意见的效果。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8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依托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征集民意、汇集民智。
为了检验法规重要条款的效果,抚州人大还探索在法规二审前开展模拟实施活动。例如,在崇仁县模拟实施《抚州市门前三包管理规定》时,有店主提出“制作的门前三包责任牌要便于更换”;在市中心城区模拟实施《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时,不少动物诊疗机构和养犬人建议,“狂犬疫苗接种点和养犬登记点的设置应尽可能便民,最好设在一起”“整合社会资源,养犬信息登记可运用市场上较成熟的系统,减少公共资源投入”等,这些意见或在法规条款设计时被吸纳,或为相关部门实施法规提供了思路。
此外,法规的立法质量如何,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也是抚州人大时时关注的重点,他们组织开展了对《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质量评估活动,通过深入一线、深入群众,了解法规在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方面存在的不足,推动相关部门制定执法裁量基准,形成了“既好看、又好吃”的立法工作标准,为科学立法奠定可靠的基石。
立法协商
法贵必行。
立法是一个集中民意、汇聚民智的过程,但法规起草部门在设计条款时,出于本部门管理需要,难免出现揽权于己、推责于人的现象。如果不注意协调好各方权责,容易造成相关部门消极应对,甚至“你搞你的、我搞我的”,导致法规实施乏力。
为避免这种现象,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召开市直单位座谈会作为立法的重要环节,会前充分研究,找准问题,会上充分讨论,定分止争。对于部门无法决定的事项,及时与市政府沟通,召开立法协商会,推动相关制度设计落实。
如在制定《抚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时,从众多业主反映的问题来看,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很多纠纷源于房屋质量、地下车库权属不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缺失等,但最终问题都集中到物业管理中,导致业主责难物业公司,不交物业费,形成恶性循环。这些问题同时牵涉房管、规划、住建等部门。
在各方意见不一的情况下,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与市政府联合召开立法协商会,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应在新建住宅区的规划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阶段,提出车位车库的首次权属登记意见,并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同时,规定了物业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优化了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设计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条款。经过协商,各方厘清了权责,形成了法规实施的合力,增强了法规的生命力。
为此,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了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通过协调各方利益,提高法规的可执行性,保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回顾近几年的立法历程,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东方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真正静下心、沉下身、接地气,急民之所急,忧民之所忧,才能在立法的各个环节形成最大的共识,才有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底气,不断实现立法惠民的“最大公约数”。
原文链接:http://www.spcsc.sh.cn/n8347/n8351/u1ai239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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