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审 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法制化管理
生活垃圾分类涉及千家万户,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法制化管理,对改善和保护生活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10月25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首次对《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此前,立法起草工作组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贵阳市实际和征求各方意见情况,借鉴外地经验,分析论证,反复修改,最终形成《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据介绍,《条例(草案)》共9章54条,从总则、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出了细致规定。
其中,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居(村)委会等的职责列举作了规定,以形成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力推进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工程。
《条例(草案)》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停止采购、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同时明确,住宿、旅游、餐饮、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的经营管理者和配送服务人员,不得向消费者提供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和易回收的环保包装物。
《条例(草案)》以各种形式引导、推动和督促每个单位、家庭、个人形成垃圾分类习惯,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垃圾产生者责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产生生活垃圾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同时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成长规律,结合健康教育内容,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同时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作为环境卫生服务的内容进行约定。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情况纳入评选条件。
据悉,《条例(草案)》将充分吸纳此次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充分论证、反复打磨,确保法规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继续提请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肖达钰莎)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sxrd/484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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