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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 民诉法迎来第四次修正

发布时间:2021-10-20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人大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10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草案说明。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定为重大改革任务。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授权决定》要求,“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经过近两年的试点,试点相关程序规则已被实践证明切实可行,所涉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周强说。

  修正草案共对民事诉讼法作出16 处调整,其中新增条文8条,修改条文8条。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修正草案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并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多元解纷方式的促进保障作用,丰富人民群众解纷渠道,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修正草案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仅限于“人民调解协议”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

  同时,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修正草案明确了三种情形下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这既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便于审查和执行,又有效防控虚假调解和虚假确认的风险。”周强说。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修正草案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

  修正草案进一步降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并新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同时,为避免实践中的滥用或不当适用,修正草案规定,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种情形的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基础上,修正草案将小额诉讼案件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从15日缩短至7日。审理方式上可以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和裁判文书,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审理期限从原来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此外,草案还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根据修正草案,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和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

  修正草案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同时规定,中级、专门人民法院对一审以简易程序结案的上诉案件和裁定类上诉案件,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条件的,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

  在扩大独任制适用的同时,修正草案明确适用标准,划定适用边界,确保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质量,确保“独任不放任”。

  完善在线诉讼规则

  修正草案明确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动民事诉讼方式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为未来在线诉讼发展拓展制度空间。

  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电子送达规则。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优化送达方式,细化生效标准,进一步拓展电子送达适用范围,丰富送达渠道,提升电子送达有效性。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修正草案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原文链接:http://www.spcsc.sh.cn/n8347/n8350/u1ai239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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