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拟出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加强长三角区域铁路安全合作沟通
9月26日,《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铁路沿线安全管理是系统性工程,《条例(草案)》注重加强长三角区域内铁路安全合作沟通,构建长三角区域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共同维护良好的铁路安全环境和秩序。
“我省提出建成‘一带一路’的重要腹地和枢纽,其中,铁路运输发挥着重要作用。铁路客运在长三角三省一市客运总量中占比超过五分之一,在我省客运总量中占比接近五分之二。”安徽省司法厅厅长姜明作报告时指出,为了更好地发挥铁路在安徽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作用,铁路安全管理必须同步跟上。
《条例(草案)》突出了长三角区域合作,规定了长三角区域内铁路安全协作的具体内容。
《条例(草案)》要求,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立铁路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应急协调机制,在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组织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等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做好交通疏解工作。
省有关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统筹协调区域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构建长三角区域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共同维护良好的铁路安全环境和秩序。
《条例(草案)》还对线路安全、铁路建设与运营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
围绕铁路安全保护区、铁路沿线安全,《条例(草案)》划出了多条“红线”,要求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禁止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普通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米的范围内,禁止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飞行;因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现场勘察、施工作业、气象探测等确需在上述区域开展飞行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原文链接:http://www.spcsc.sh.cn/n8347/n8351/u1ai239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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