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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12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突出体现。近年来,我省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职尽责,强化监管,消费环境持续向好,但欺客宰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社会对此反映强烈,老百姓深恶痛绝,对自贸港形象造成不利影响。造成欺客宰客问题未得到彻底根除的原因之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对我省一些典型消费欺诈行为的处罚针对性不强,惩戒力度也难以适应自贸港建设需要。如对短斤缺两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定的罚则为“责令其补足缺少部分,并处以短缺部分价款总额10倍的罚款”。由于上述规定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难以对消费欺诈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因此,制定《规定》,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解决消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典型消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实现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目的,达到让不法分子既无胆量再犯、也无能力再犯的法律效果。

  (二)是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一流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到2025年,营商环境总体达到国内一流水平,适应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到2035年,自由贸易港制度体系和运作模式更加成熟。营商环境更加优化,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健全。”这一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的要求,制定《规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解决影响海南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既是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和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一流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海南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作为全国首个反消费欺诈领域专项地方立法,结合了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海南自贸港建设实际,突出以问题为导向,围绕适用范围、经营者的义务、交易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要求、政府及相关主体的职责、典型的消费欺诈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将过去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有关消费欺诈的规定归集于《规定》进行统一规制,分类分档设定处罚,具有较强的自贸港特色和实际操作性。

  (一)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明确,经营者为消费者生活消费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时,采取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适用本规定。同时,明确经营者利用网络实施消费欺诈行为的依照本规定处罚。

  (二)明确经营者义务。《规定》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针对海南一些特色产品的特别情况,要求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对海鲜、水果、旅游特产等特色产品的品种、价格及季节性特征进行介绍并作出消费提示。同时,《规定》鼓励经营者在国家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方式、期限、范围外,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退货承诺。

  (三)明确交易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要求。《规定》明确,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对本交易市场内经营者的规范管理,审查入场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反消费欺诈承诺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集贸市场开办者,要求统一配置供消费者称量所购商品份量是否准确的公平秤,每个独立销售区域的设置数量不少于一台。

  (四)明确政府及相关主体的反消费欺诈职责。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消费欺诈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场监管智能化建设,采取措施制止消费欺诈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消费欺诈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旅游文化、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反消费欺诈联合执法、反消费欺诈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消费欺诈行为;二是鼓励消费者组织、有关行业组织、新闻媒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社会监督、行业自律、舆论监督,以规范经营者依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消费欺诈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实名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五)列举典型消费欺诈行为。《规定》结合海南实际,突出打击重点,列举了我省一些较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一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影响自贸港形象的短斤缺两行为,即经营者销售海鲜、水果、旅游特产及其他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包装物重量作为商品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的;二是在旅游消费领域较突出,破坏旅游市场秩序的“包厢购物”行为,即在经营场所内设置相对封闭、独立区域,诱骗或者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的;三是针对我省特有的离岛免税购物和零关税政策出现的消费欺诈行为,即发布虚假免税或者零关税商品信息,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此外,还对偷工减料、掺杂掺假、借助免费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虚假宣传、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等消费欺诈行为作了规定。

  (六)明确法律责任。《规定》针对海南当前存在的典型消费欺诈行为,加大惩戒力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分类分档设定处罚:一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进行归类,规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本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按照经营者实施消费欺诈行为的情节由轻到重分成三档设置罚则,对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处以严厉的处罚,同时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严于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是引入处罚到人的“双罚制”,对部分情节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经营者为单位的,除对经营者处罚外,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交易市场开办者为单位且未按规定履行管理义务的,除对交易市场开办者处罚外,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四是明确规定涉嫌消费欺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调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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