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施行
10月1日起,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有哪些亮点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全面解读。
“针对群众反映的小区管理秩序问题,为避免权责不清,《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违章搭建、侵占公共绿地、电动车进楼入户充电和高空抛物’等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表示,针对街道、社区缺乏对物业企业监督抓手的问题,依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省第一次在地方性法规中赋予乡镇和街道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以确保条例内容严格贯彻落实。
与此同时,《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符合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针对业主共有部分被擅自经营及经营收益被挪用、侵占的现象,《条例》规定: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老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移交时,纠纷时有发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任勇说,“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业主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任勇表示,按照省纪委安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了房地产领域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截至9月底,已收到涉及房地产交易、物业服务等问题的群众投诉956件,并转办各市。
原文链接:http://www.spcsc.sh.cn/n8347/n8351/u1ai23897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加入
2024年商丘区域蓝...
2024-11-25赵乐际对葡萄牙进行正...
2024-11-25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4-11-24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高...
2024-11-24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六监...
2024-11-24天柱县州第十五届人大...
2024-11-24西藏自治区国家通用语...
2024-11-24百名代表履职风采录|...
2024-11-24自治区文化产业协会第...
2024-11-24
热门资讯
司法反腐力度空前:昨...
2020-07-09原平轩岗煤电浩然煤业...
2020-08-20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对程...
2021-04-27新来的病人不用中药,...
2020-04-16中央重磅发声:加快错...
2021-01-1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0-04-16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0-04-16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0-04-1654起农村乱占耕地建...
2021-04-27阳奉阴违的轩岗煤电公...
2020-08-20